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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興華安十三

    1.散售商業,要跟業主簽訂委託管理協議,明確好對業主的收益及管理方的責任義務權利。

    可以成立一個專門的商業管理公司,或者是在原有的商業管理公司主體下進行。

    2.招商費用歸集到委託管理的範圍內,跟你的商業公司統一進行成本收益核算。

  • 2 # 零售人陸興泰

    首先說下自己的觀點:一般散售商業後期營運期都會比較麻煩,原因是各業主都有自己的想法,很難統一,專案定位也就無從談起,所以,這幾年所謂”售後返租”的現象越來越少了,但在四五線城市,這種模式仍然存在,甚至還很風靡。究其原因,就是開發商為了快速回籠資金。

    從理論上講,商業地產是一種不動產投資,把租金作為現金流來源和投資回報。所以,想把商業地產做好,最好是不賣商鋪,目前國內比較流行的做法是:同時建一個盒子型購物中心,再圍繞這個盒子外圍建一條商業街,然後,盒子由開發商自持並運營,而商業街出售,回籠資金,同時,這個出售的商業街開發商不再”售後返租”,也即這個商業街上的商鋪一般由業主自主經營,由業主出租和自主經營。也有的開發商,在專案開業前期會免費或者少量收費(一般是收入租金收入的10%作為費用)幫助業主完成專案開業前的招商工作。

    回到題主:

    如果已經存在售後返租了,那意味著開發商在短期內收回了大量的資金,這些資金會在未來的專案營運中拿一部分出來進行補貼,具體如下,商鋪出售後返租回來統一經營,一般開發商會規定前三到五年給業主(購房者)固定的投資回報,一般為5-8%不等,這部分回報可以在房價中直接折讓,按照折讓後的價格開票銷售(其實這個折讓後的價格本來相當於售價,無非就是做個數學題罷了,但,其實這樣做,是涉及到稅收問題的,開發商有稅務風險,具體不展開分析),這樣,前三年相當於開發商可以免費使用這些已經出售的商鋪,固定回報到期後,一般會約定租金收入1:9分成,也即三五年以後,開發商會把業主房子出租後的租金留10%作為管理費,其餘90%返回給業主,其實,這個時候業主才有真正的回報。同時,這個10%的租金,基本不能覆蓋開發商運營管理的成本,這時候開發商就必須拿資金出來補貼運營成本,

    當然了,也有些開發商會跟業主約定8-10%的固定回報,這種情況下,開發商需要承擔更大的風險,因為現在實際商鋪投資回報率大多在1.9%-3.5%之間,固定高回報,會帶給開發商很大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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