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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家子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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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南京徐劍
除非數罪併罰改判,不當判決不是國家賠償法上的錯案。具體分析如下:
人民法院對無罪的公民判處刑罰。所謂無罪,包括公民沒有實施犯罪行為或者沒有充分確鑿的證據證明公民實施了犯罪行為兩種情形。公民確實沒有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民法院的有罪判決當然構成錯誤判決;公民具有實施犯罪行為的重大嫌疑,但是沒有確鑿充分的證據證明公民實施了犯罪行為的,根據無罪推定的原則,公民應當被視為無罪,人民法院的有罪判決仍然構成錯誤判決。
如果被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內作出不適當的判決,或者超出法定刑幅度量刑,經改判處以比較輕的刑罰,不構成國家賠償法上的錯判。免予刑事處罰的有罪判決經再審被撤銷,公民被宣告無罪,也不構成國家賠償法上的錯判。
根據《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數罪併罰的案件經再審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監禁期限超出再審判決確定的刑期,公民對超期監禁申請國家賠償的,應當決定予以賠償。”這意味著數罪併罰案件中,儘管被超期監禁的公民並非完全無罪,但由於其中的部分罪名已經不成立,針對這類具體個罪而言的超期羈押行為構成無罪羈押,應當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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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天馬行空aidlke
雖然原判決判了三年有期徒刑,通過再審改判為一年,那麼就要看改判後的罪名跟你原審罪名是否一樣,或者存在數罪併罰,如果符合以上兩種的話你多做的兩年牢肯定是白做了,國家不會給你任何賠償,只有被宣佈無罪的人才可以享有國家賠償的權利,因為那是冤假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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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百w一用
如果原判刑3年,已執行完畢,現經申訴再審,改判為1年,就出現多坐了2年牢。只能申請國家賠償了,沒別的補救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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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基督山一馬建超
沒有執法資格的人辦案,程式嚴重違法,辦理的又是冤假錯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又不進行釋法說明的情況下進行定罪,市中院,省高院兩次發回再審都是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再審的,沒有補充任何證據,進行的是重複起訴,並且在同一事實的事上,又做的是一罪二罰,並且是判兩年,非得讓服刑三年多,在全國有誰聽說和遇到過這種罕見之事,事情己過去幾年了,至今沒有任何單位給個公平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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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段不錯
本人認為: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當事人正在服刑的,通過服刑而減刑的,不屬於錯判的範圍;通過服刑,再審法院通過再審發現錯判的案件,適用《國家賠償法》。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通過二審改判的,羈押時間可以抵刑期;羈押時間超過實判刑期的,按國家賠償法給於補償損失。例如:二審法院判罰6個月刑期,而當事人羈押時間確是24個月。那麼法院賠償委員會就會給於18個月補償金。
本案中,應當適用《國家賠償法》按錯判,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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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樑哥148793673
刑事案件,對已生效的法律裁判提起再審,改判原審被告人無罪,當事人可依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請求國家賠償!至於題設之問題,人民法院再審的刑事案件,維持了原判的法律定性,且原審被告人已服刑期滿釋放,一般不會對刑罰(量刑)作出調整的!發現新的犯罪者,需重新審判,進行處罰!
回覆列表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罪名沒有變更,沒有認定多項罪名中有無罪的話,多出來的就白坐了,自認倒黴。
如果減少刑期是因為數罪併罰時,其中一部分罪名被改判無罪,那麼這部分多出來的刑期,可以要求國家賠償。
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受害人有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也就是說,國家賠償限於再審改判無罪的,不包括僅刑期變更的情形。實踐中,擴大理解為數罪併罰的,部分罪名改判無罪的,也可以獲得國家賠償。
案例【基本案情】
1998年3月,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黃X等人犯綁架罪、非法拘禁罪,向福州中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福州中院兩次作出有罪判決,後經福建省高階人民法院兩次裁定發回重審,福州中院於2002年8月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黃X犯綁架罪、犯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合併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2006年11月,福建省高階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帶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後被告人及其親屬向法院提出申訴,福建省高階人民法院經審查後提起再審,認定黃X不構成綁架罪,判決維持原審關於非法拘禁罪部分的判決,即原審被告人黃X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撤銷原審關於綁架罪部分的判決。
自被羈押之日起至獲釋之日,黃X共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6936天,扣除其因非法拘禁罪被判處的三年刑期後,其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天數為5841天。
黃X被釋放後,以再審無罪為由,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
【爭議焦點】
檢察院指控行為人犯綁架罪、非法拘禁罪,向法院提起公訴。經多次審理,法院最終認定認定黃X犯綁架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合併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再審後,法院判決維持原審關於非法拘禁罪部分的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撤銷原審關於綁架罪部分的判決,此種情況下,行為人能否以“再審改判無罪”為由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審判結果】
案件審理過程中,通過協商,雙方依法達成賠償協議。福建省高階人民法院決定支付黃X人身自由賠償金1283384.5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80000元,共計1863384.52元,並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黃X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審判規則評析】
刑事賠償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當事人人身權、財產權造成損害而給予的賠償。根據中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這一規定應理解為是針對具體個罪而言,即在法院判決行為人數罪併罰後,數罪中的個罪被撤銷也應屬於再審改判無罪的情形,改判後對超期監禁的部分,行為人有權獲得國家賠償。
案件中,行為人被法院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