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 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使用取得許可生產並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裝置。
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裝置。
【釋義】本條是關於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使用合法特種裝置的規定。特種裝置使用單位使用取得許可生產並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裝置是保證特種裝置安全執行的最基本的條件。
一、使用合格的特種裝置是使用單位的義務
對特種裝置使用單位,為儘可能減少風險,首先應購買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取得生產許可生產,附有本法及其安全技術規範要求資料和檔案,並有監督檢驗等檔案的產品。同時,在使用中應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對特種裝置開展定期安全檢查和定期檢驗,並對檢查或檢驗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
二、關於已經報廢的特種裝置。
特種裝置應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實施報廢制度,如在檢驗中發現了嚴重缺陷並無法修復或者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經安全評估無法繼續使用的特種裝置應及時報廢。對於已經報廢的產品,為確保安全不能夠繼續使用。否則,對於銷售、出租已經報廢特種裝置的經營單位按照本法第八十二條處理,對於使用已經報廢特種裝置的使用單位按照本法第八十四條處理。
有關國家明令淘汰的特種裝置含義見第十九條釋義。
第三十二條 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使用取得許可生產並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裝置。
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裝置。
【釋義】本條是關於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使用合法特種裝置的規定。特種裝置使用單位使用取得許可生產並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裝置是保證特種裝置安全執行的最基本的條件。
一、使用合格的特種裝置是使用單位的義務
對特種裝置使用單位,為儘可能減少風險,首先應購買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取得生產許可生產,附有本法及其安全技術規範要求資料和檔案,並有監督檢驗等檔案的產品。同時,在使用中應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對特種裝置開展定期安全檢查和定期檢驗,並對檢查或檢驗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
二、關於已經報廢的特種裝置。
特種裝置應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實施報廢制度,如在檢驗中發現了嚴重缺陷並無法修復或者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經安全評估無法繼續使用的特種裝置應及時報廢。對於已經報廢的產品,為確保安全不能夠繼續使用。否則,對於銷售、出租已經報廢特種裝置的經營單位按照本法第八十二條處理,對於使用已經報廢特種裝置的使用單位按照本法第八十四條處理。
有關國家明令淘汰的特種裝置含義見第十九條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