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兒高膽紅素血癥診斷和治療的專家共識(2014 版):
1.光療指徵:光療標準很難用單一的數值來界定,不同胎齡、不同日齡的新生兒都應該有不同的光療指徵,另外還需考慮是否存在膽紅素腦病的高危因素。出生胎齡 35 周以上的晚期早產兒和足月兒可參照 2004 年美國兒科學會推薦的光療參考標準(圖 2),或將 TSB 超過 Bhutani 曲線(圖 1)95 百分位數作為光療干預標準。
在尚未具備密切監測膽紅素水平的醫療機構可適當放寬光療標準。出生體重<2500 g 的早產兒光療標準亦應放寬,可以參考下表。在極低出生體重兒或面板擠壓後存在淤斑、血腫的新生兒,可以給予預防性光療,但對於 <1 000 g 早產兒,應注意過度光療的潛在危害。在結合膽紅素增高的患兒,光療可以引起“青銅症”,但無嚴重不良後果。
2.光療裝置與方法:光源可選擇藍光 (波長 425 -475 nm)、綠光(波長 510 - 530nm)或白光(波長 550-600 nm)。光療裝置可採用光療箱、熒光燈、LED 燈和光纖毯。光療方法有單面光療和雙面光療。光療的效果與暴露的面積、光照的強度及持續時間有關。光照強度以光照物件表面所受到的輻照度計算,標準光療光照強度為 8-10μW/(cm2 ·nm),強光療為 30μW/(cm2 ·nm)。膽紅素水平接近換血標準時建議採用持續強光療。
3.光療中應注意的問題:光療時採用的光波波長最易對視網膜黃斑造成傷害,且長時間光療可能增加男嬰外生殖器鱗癌的風險,因此光療時應用遮光眼罩遮住雙眼,對於男嬰,用尿布遮蓋會陰部,儘量暴露其他部位的面板。光療過程中不顯性失水增加,應注意補充液體,保證足夠的尿量排出。監測患兒體溫,避免體溫過高。
光療時可出現腹瀉、皮疹等不良反應,依據其程度決定是否暫停光療。輕者暫停光療後可自行緩解。光療過程中密切監測膽紅素水平的變化,一般 6-12 h 監測一次。對於溶血癥或 TSB 接近換血水平的患兒需在光療開始後 4-6h 內監測。當光療結束後 12-18 h 應監測 TSB 水平,以防反跳。
4.停止光療指徵:對於 >35 周新生兒,一般當血清膽紅素水平 TSB<222 -239μmol/L (13-14 mg/dl) 可停光療。具體方法可參照:(1) 應用標準光療時,當 TSB 降至低於光療閾值膽紅素 50μmol/L(3mg/dl) 以下時,停止光療;(2) 應用強光療時,當 TSB 降至低於換血閾值膽紅素 50μmol/L(3mg/dl) 以下時,改標準光療,然後在 TSB 降至低於光療閾值膽紅素 50μmol/L(3mg/dl) 以下時,停止光療;(3) 應用強光療時,當 TSB 降至低於光療閾值膽紅素 50μmol/L(3mg/dl) 以下時,停止光療。
新生兒高膽紅素血癥診斷和治療的專家共識(2014 版):
1.光療指徵:光療標準很難用單一的數值來界定,不同胎齡、不同日齡的新生兒都應該有不同的光療指徵,另外還需考慮是否存在膽紅素腦病的高危因素。出生胎齡 35 周以上的晚期早產兒和足月兒可參照 2004 年美國兒科學會推薦的光療參考標準(圖 2),或將 TSB 超過 Bhutani 曲線(圖 1)95 百分位數作為光療干預標準。
在尚未具備密切監測膽紅素水平的醫療機構可適當放寬光療標準。出生體重<2500 g 的早產兒光療標準亦應放寬,可以參考下表。在極低出生體重兒或面板擠壓後存在淤斑、血腫的新生兒,可以給予預防性光療,但對於 <1 000 g 早產兒,應注意過度光療的潛在危害。在結合膽紅素增高的患兒,光療可以引起“青銅症”,但無嚴重不良後果。
2.光療裝置與方法:光源可選擇藍光 (波長 425 -475 nm)、綠光(波長 510 - 530nm)或白光(波長 550-600 nm)。光療裝置可採用光療箱、熒光燈、LED 燈和光纖毯。光療方法有單面光療和雙面光療。光療的效果與暴露的面積、光照的強度及持續時間有關。光照強度以光照物件表面所受到的輻照度計算,標準光療光照強度為 8-10μW/(cm2 ·nm),強光療為 30μW/(cm2 ·nm)。膽紅素水平接近換血標準時建議採用持續強光療。
3.光療中應注意的問題:光療時採用的光波波長最易對視網膜黃斑造成傷害,且長時間光療可能增加男嬰外生殖器鱗癌的風險,因此光療時應用遮光眼罩遮住雙眼,對於男嬰,用尿布遮蓋會陰部,儘量暴露其他部位的面板。光療過程中不顯性失水增加,應注意補充液體,保證足夠的尿量排出。監測患兒體溫,避免體溫過高。
光療時可出現腹瀉、皮疹等不良反應,依據其程度決定是否暫停光療。輕者暫停光療後可自行緩解。光療過程中密切監測膽紅素水平的變化,一般 6-12 h 監測一次。對於溶血癥或 TSB 接近換血水平的患兒需在光療開始後 4-6h 內監測。當光療結束後 12-18 h 應監測 TSB 水平,以防反跳。
4.停止光療指徵:對於 >35 周新生兒,一般當血清膽紅素水平 TSB<222 -239μmol/L (13-14 mg/dl) 可停光療。具體方法可參照:(1) 應用標準光療時,當 TSB 降至低於光療閾值膽紅素 50μmol/L(3mg/dl) 以下時,停止光療;(2) 應用強光療時,當 TSB 降至低於換血閾值膽紅素 50μmol/L(3mg/dl) 以下時,改標準光療,然後在 TSB 降至低於光療閾值膽紅素 50μmol/L(3mg/dl) 以下時,停止光療;(3) 應用強光療時,當 TSB 降至低於光療閾值膽紅素 50μmol/L(3mg/dl) 以下時,停止光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