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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人們面對死亡時,是否有權利選擇怎麼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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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民子說科技

    1. 醫院的醫生已經確認病人沒有治癒的可能,再考慮第二條。如果有可能治癒,還是要盡力治癒,畢竟人的生命是沒有第二次的。

    2.病人在臨終時是否身體正在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

    民子在洛陽工作的時候,有一個同事,他的一個親戚三十多歲,因肝癌後期住進醫院,在醫院裡,他的肝部劇烈疼痛,把他折騰的死去活來,止痛藥的用量不斷加大,也不能解除他的痛苦,他天天都在重複著一句話“我實在是不想活了”,可是,醫院的醫生真的是無能為力。一天中午,陪護他的家人出去打飯,他就爬上窗戶,縱身跳下樓去,結束了他的生命,從痛苦中解脫。這個病人不堪忍受身體劇痛自殺的件事,給家屬帶來了很大麻煩,醫院震動也很大。

    以此看來,如果病人處於以上情況,同時他本人又提出安樂死的要求,親人能夠尊重病人的意願,讓他安樂死,脫離苦海也是一個沒有辦法的辦法。

    切記: 如果不是上面舉例的情況,絕對不可對他實行安樂死。否則,事後你可能會後悔你當初的決定,陷入精神痛苦中。

  • 2 # 醫療法律人

    從法律的角度來分析一下這個問題,中國法律肯定是不支援安樂死的,沒有任何法條有關於安樂死的規定,縱觀全球,支援安樂死的國家也是屈指可數。

    個人將安樂死分為兩類:一類是積極作為的安樂死,一類是消極不作為的安樂死。

    所謂積極作為的安樂死,就是幫助自殺,採取行動幫助他人死亡,其構成刑法上的“故意殺人”,國內已經有多起幫助家人安樂死被判刑的案例了,罪名均為“故意殺人罪”,但是刑罰都不重,基本都是有期徒刑。

    消極不作為的安樂死,就是我們通常說的放棄治療,這個肯定不會觸犯刑法,不會構成故意殺人罪。

    法律規定,患者如果意識清楚的情況下,自己可以決定是否放棄治療。患者如果已經出現意識障礙,無法決定時候,其民事權利由近親屬行使,決定是否放棄治療。

    對於醫療機構而已,患者住院期間患者及其家屬有權決定是否放棄治療,如果放棄治療,建議辦理出院手續。因為醫院就是救死扶傷的機構,放棄治療不是什麼治療都撤銷,像有創的氣管切開家屬放棄可以不做,但是維持生命必須的救治不論是否放棄都不得停止,例如每天基本的補液量還是要保證,患者出現血壓下降,升壓藥物還是要維持……因為救治危急病患是醫務人員的法定職責,除非患者出院。

    每個人的出生都不是自己的選擇,死亡也一樣。醫學在進步,多活一天,也許新的治療方法就有了,所以每天活著就是希望,但是,與新的治療方法掛鉤的可能是鉅額的醫藥費,個人或家庭能否承擔是一回事,是否願意承擔又是另外一回事,所以,很多事情我們只能說身不由己,造化弄人。

    邵律師曾經還是醫生的時候,就非常倡導臨終關懷,很欣慰的是,目前很多醫療機構已經在積極實施,盡最大努力消除患者的苦痛,讓其平靜有尊嚴的走完人生最後的旅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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