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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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湘粵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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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河馬行空1
有句老話,國法不外乎天理。有律師經歷是對天理的理解經歷,掌握法律是守住規則的底線。他們跟我們不一樣,我們的法律只不過是權力手裡的工具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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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李建秋的世界
這是因為法系不同決定的。
大陸法系比較重視成文法,而英美法系比較重視判例法,這導致完全不同的結果
中國屬於大陸法系。
大陸法系規定了法官必須經過嚴格的司法考試才能獲得資格,而英美法系沒有設定這種考試,大陸法系一般不從律師裡面挑選法官,所以要設定法官從業資格考試,而英美法系的法官是從律師中挑選的,而律師本身已經通過了律師資格考試,沒必要重新設定法官從業資格考試。
英格蘭和威爾士地區,治安法官是從執業7年以上的出庭律師或者事務律師中選拔,巡迴法官從執業10年以上的出庭律師或者任職5年以上的記錄法官中選拔。
高等法院法官從年滿50歲,執業10年以上的出庭律師中選拔。
上訴法官從高等法官或者執業15年以上的出庭律師中選拔
蘇格蘭地區治安法官從15年以上的出庭經驗的律師選拔。
高等法院法官從蘇格蘭律師公會中有10年以上的經驗的律師選拔。
英美法系從法學院學生到律師再到法官有很長的過程,這使得英美法系的法官的法律專業素質和獨立執法意識都比較強,之所以英美法系對於法官有更高的要求,是因為英美法系本身的判例法決定的。
大陸法系的法律是透過專門的機構進行的,法官是被動執行的,在中國就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法律,議會機構制定法律,司法機關執行法律,法官的任務比較輕,只負責把已經制定好的法律執行即可。
英美法系的法律則不一樣,英美法系是透過過去的判例來進行審案的,而已經審理的案件又會成為未來判案的依據,也就是說英美法系的法官身兼兩職:第一,審理本案,第二,為未來的案件提供法律。這使得法官既是執法者又是立法者。
這對法官的要求極高,因此很多英美法系的法官都是滿頭白髮。
法律不是宗教,它是切切實實用來解決問題的一些基本原則。通俗的說,法律就是毛主席經常提到的教條,如果只會機械的照搬教條,辦出來的案件是不倫不類的,甚至會激化矛盾。在這種情況下,優秀的法官就會在法律規定與實際情況中找出一個最好的平衡點。缺乏社會實踐的人,不管他做理論工作多少年,他充其量是一個優秀的書生,肯定不是一個優秀的法官。如果做法官之前,以律師身份與社會各階層密切接觸,對各色人等察言觀色,這樣的人即使天資差點,都能成為優秀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