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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743143400442

    1.明晰產權權責

    成員權利與集體資產所有權歸屬問題的分配主要是根據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所佔據的份額來進行的。國家相關法律明確規定,處分、使用、佔有與收益屬於所有權的權利。因此,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當享有處分權、使用權、佔有權與收益權,允許其在法律許可範疇內開展有償退出、抵押及繼承活動。農村經濟產權制度的改革則可以實現一過程,也可以讓農村組織成員責任更加明確,對集體資產管理與運營責任主體進行進一步確定,利用成員大會形式,組織成員對集體資產管理決策權與監督權進行行使,確保資產收益分配與協調工作的完成,根據權利與責任的統一原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應當對經營管理風險進行承擔。

    2.實現資產保護

    針對資產保護角度而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力進行保護。從當前情況來說,公共權力容易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當前主要利用內部協調、行政機構仲裁與民事訴訟來解決成員財產糾紛,倘若二者存在不一致問題,容易侵害組織成員利益。農村經濟產權制度的構建則可以完善法律法規之不足,能夠對組織成員財產安全進行保護。

    3.促進資產流轉

    針對資產流轉角度而言,利用集體資產進出市場,基本能夠體現出產權完整程度。在高效流轉集體資產的過程中,能夠實現集體資產保值與增值效果的最佳化。伴隨著產權的不斷明確,也在持續健全農村經濟產權改革工作,並對匹配的經濟產權交易市場進行建設,能夠不斷補充有關交易規則與程式,不斷提升市場交易的公平性,實現資產的高效流轉,並保證流轉資產產權的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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