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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張經惠律師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除外。”

    ※對照上述法條你自己看下,男方借款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借款用於家庭開支)、共同生產經營(公司和女方也有關,比如女方是股東等,男方借款用於公司運營);此外,女方是否表示過這個借款自己也是認同的(如簽字認可等),若符合這些情況之一,需要共同償還;若不符,無需償還。

  • 2 # 山上人279

    男方借這錢和這錢派什麼用處女方都知道並同意或預設的話,那末男方投資失敗虧了錢,現在離婚女方也要承擔債務的。因為要是投資賺了錢女方也是得利人,所以失敗虧損了也理應承擔相應的債務。

    若男方投資計劃和什麼時候去借的錢女方毫不知情或男方從來不聽女方意見的,現在離婚,不管男方賺錢還是虧損跟女方無關,女方可以不承擔責任。

    這種亊情在現實生活中很多的,還有的幾個人合夥做生意,有人出面去借錢做本金,大家都知道的,那末大家都利益共享,虧了一起賠。若某人私下去借了錢私下另外做生意,其他人毫不知情,賺了不可能分享,虧了也無須共同承擔債務。

    我不懂法,只是根據民間的習慣而言,聽懂法的人所說,也可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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