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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柯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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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李學義
非法集資涉及兩個罪名:一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二是集資詐騙罪。是否構成詐騙罪要從以下方面判斷:一是否以個人佔有為目的;二是款的用途是否用於企業經營管理;三要看資金的去向,是否投向更高利率牟取利息,是否借新還舊。
非法集資涉及兩個罪名:一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二是集資詐騙罪。是否構成詐騙罪要從以下方面判斷:一是否以個人佔有為目的;二是款的用途是否用於企業經營管理;三要看資金的去向,是否投向更高利率牟取利息,是否借新還舊。
非法集資具有誘惑性。集資者以支付高額利息為誘餌,誘惑出資人將錢借給集資者。
出資人願意將錢借給出資人,主要是因為受到了高額利息的誘惑,而不是因為受到了欺騙。
但集資人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過程中,如果有非法佔有目的,向出資人隱瞞自己沒有歸還本金和高額利息的能力,隱瞞資金的真實去向,沒有將集資款用於承諾的生產經營活動,則可能涉嫌集資詐騙罪。
非法集資是集資詐騙的基礎性犯罪。
以非法佔有他人集資款為目的的非法集資行為涉嫌集資詐騙罪;
沒有非法佔有目的的非法集資行為則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根據最高司法機關的司法解釋,判斷非法集資人是否有非法佔有目的,主要是根據集資後集資款的去向進行判斷。
如果集資人以承諾高額的利息為誘餌,隱瞞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根本無法承擔高額利息的事實;隱瞞資金的真實去向,將資金主要用於還本付息,即通常所說的“借新債還舊債,拆東牆補西牆”,那麼就可以依法推斷集資者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此時,非法集資屬於詐騙,而且屬於集資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