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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證辦理需要等待6個月是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規定實施的。

    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相關規定:

    第二條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第三條 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第四條 居住證登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證件的簽發機關和簽發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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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相關規定:

    第八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製作、發放、簽註等證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第十條 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註1次。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辦理簽註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註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第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提高服務標準,並定期向社會公佈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

    第二十一條 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辦理簽註手續不得收取費用。

    具體收費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各地已發放的居住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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