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車難題”最早的版本是在1967年出現的,由英國哲學家菲莉帕·富特提出。其實故事的基本情況,很多人都大致瞭解:一輛有軌電車失去了控制,疾馳向前,司機看見前方的軌道上有五個人,他可以任憑電車繼續前行,那麼這五人一定會被撞死。這時候他發現旁邊恰好有一條岔道,岔道上只有一個人,因此他也可以選擇將電車拐入岔道,這樣就只會撞死一個人。那麼,他是否應當把電車開到人少的軌道上,撞死一個人而不是五個人呢?
現在我們透過一場虛構殺人案件的司法審判,正式進入托馬斯·卡斯卡特描寫的《電車難題》中來。瓊斯女士為了救五個人,她扳動了道岔,讓一輛失控的電車拐了彎。但她這個行為卻造成了法利先生的死亡。對於瓊斯女士的行為,公訴人向法庭提起了殺人罪的指控。
假如您是陪審團成員,請問您認為瓊斯是否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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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樂見L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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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奮鬥中41719
本人少看美劇,類似的問題也很少花時間去思考……,不過既然有人提問,簡單說一下自己的看法,
個人以為,看待法律問題必須客觀!我們假設當時的她沒有第三種選擇,這時候,如果火車不改變軌道,這五個人會死亡,但是請注意,她無罪,因為她在主觀上不是故意的,
如果火車改變軌道,這是主觀性的,所以她有罪,
……從人性的角度來說,瓊斯為拯救五個人的生命而無奈的剝奪了另外一個人的生命,就出發點來說是善意的,鑑於為拯救更多的人命而改變火車的執行軌道這一主觀因素,她會被輕判,
如果我們允許個人以某些公民為犧牲,在生死的問題上做出偏向其他公民的決定,這將是一個危險的先例。
因此,瓊斯女士有罪,檢察官引用了此前審判過的一個類似的判例。這個案件是這樣的:外科醫生梅普斯在急診室同時接受了六名傷員,他們是一場高速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梅普斯醫生經過診斷髮現:兩名傷者需要腎移植,另一個需要心臟移植,還有一個人需要肝移植,第五個人則需要肺移植。梅普斯醫生正在為器官來源發愁時,發現第六名傷員是個年輕人,他沒有明顯和嚴重的傷情。最終,梅普斯醫生將這個年輕人推進了手術室,摘取了他的所有器官,移植到了其他五個人身上。在庭審中,梅普斯醫生說了一句話:“我覺得一名病人死亡,比五名病人死亡的結果要好。”
很顯然,美普斯醫生也是有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