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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前女方無子女三次起訴離婚,第二次起訴後女方找人借錢交了一套房的首付,登記女方一人的名字,離婚後才開始辦理按揭合同,按揭款也是女方一人還,目前還沒還完,離婚書沒提及此房,現在女方想辦理房屋繼承公證(留給再婚後生育的兒子) 離婚20年後前夫還有份嗎?辦理公證或者過戶時需要前夫簽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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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迷糊人生515

    如你所寫:你們是在起訴離婚期間,由你借款購房交的首付款,並且是離婚生效後辦完的按揭貸款手續並由你還銀行房貸,你問此種情況房屋男方有份嗎?

    回答:有份!

    理由:

    1、無論你起訴幾次離婚或是在離婚起訴期間,在法院沒有下達離婚判決書並生效前,你們仍然是合法夫妻,既然是夫妻,你的買房借款就屬於共同債務。既然是共同債務那就是共同分擔(各1/2);

    2、首付款雖然以你的名字,但亦為夫妻共同的,也就是說該房屋的首付款以及到離婚生效即日前,期間如有房屋增值部分,你倆依然各分一半。因離婚生效後才辦理了按揭貸款,這塊就不涉及到男方什麼事了。

    這事最好和你前夫友好協商,請他既不用和你一起還借款,也不要和你分割首付款以及可能有的房屋增值部分。希望他大男人點,別和你搗亂即可了。

  • 2 # 跳跳虎們的媽媽

    辦理貸款手續的時候,你處於離婚狀態。離婚的時候,肯定是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肯定會註明財產的劃分,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你買房子的首付,就屬於你的個人財產。前夫什麼的,是沒有權利分的。

    女方咬死就是離婚以後,買的房子,男方質疑,那好,你男方自己去證明。誰起訴誰證明。誰找證據。

    女方提供房管局登記資訊,和銀行還貸資訊,就是離婚以後的事情,那麼,男方是一分也拿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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