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類鑑定,包括法醫臨床鑑定、法醫病理鑑定、法醫精神病鑑定、法醫物證鑑定和法醫毒物鑑定。這是根據當時中國司法鑑定的專業設定情況、學科發展方向、技術手段、檢驗和鑑定內容,並參考國際慣例而制定的。
“法醫臨床鑑定”,俗稱活體損傷鑑定。法醫臨床鑑定,是指運用法醫臨床學的理論和技術,對涉及與法律有關的醫學問題進行鑑定和評定。其主要內容包括:人身損傷程度鑑定、損傷與疾病關係評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評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評定、勞動能力評定、活體年齡鑑定、性功能鑑定、詐病(傷)及造作病(傷)鑑定、致傷物和致傷方式推斷等。
刑事訴訟法第105條規定:“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被告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活體損傷的鑑定是以活體為主要研究物件,運用臨床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研究並解決涉及法律問題的人體傷、殘及其他生理、病理等問題。法醫臨床鑑定主要涉及以下內容:
一是損傷程度的鑑定。這是活體檢查中最常見的內容,確定損傷的性質與程度、推定致傷物體與作用方式、估價損傷的預後及可能發生的後遺症。其中的損傷程度鑑定直接關係到定罪與量刑,民事賠償和治安行政處罰。根據損傷的嚴重程度分為重傷、輕傷和輕微傷。
二是傷殘程度與勞動能力鑑定。鑑定時須參考與殘疾程度鑑定有關的法規,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傷殘十級分類法,職業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人身保險傷殘程度分類表等。
三是性問題鑑定,檢驗是否被強姦,有無性病傳染,有無妊娠分娩,是否墮胎,確定性功能狀態。
四是疾病的診察確定現有疾病與損傷的因果關係。疾病是否由損傷所引起,或原有疾病因損傷而加重、惡化。
五是詐病(傷)及造作病(傷)鑑定,詐病是身體健康的人為了達到個人目的偽裝有病,如偽裝肢體癱瘓或偽裝精神病,造作病是故意毀損自己或授意別人毀損自己造成的損傷或疾病。
法醫類鑑定,包括法醫臨床鑑定、法醫病理鑑定、法醫精神病鑑定、法醫物證鑑定和法醫毒物鑑定。這是根據當時中國司法鑑定的專業設定情況、學科發展方向、技術手段、檢驗和鑑定內容,並參考國際慣例而制定的。
“法醫臨床鑑定”,俗稱活體損傷鑑定。法醫臨床鑑定,是指運用法醫臨床學的理論和技術,對涉及與法律有關的醫學問題進行鑑定和評定。其主要內容包括:人身損傷程度鑑定、損傷與疾病關係評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評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評定、勞動能力評定、活體年齡鑑定、性功能鑑定、詐病(傷)及造作病(傷)鑑定、致傷物和致傷方式推斷等。
刑事訴訟法第105條規定:“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被告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活體損傷的鑑定是以活體為主要研究物件,運用臨床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研究並解決涉及法律問題的人體傷、殘及其他生理、病理等問題。法醫臨床鑑定主要涉及以下內容:
一是損傷程度的鑑定。這是活體檢查中最常見的內容,確定損傷的性質與程度、推定致傷物體與作用方式、估價損傷的預後及可能發生的後遺症。其中的損傷程度鑑定直接關係到定罪與量刑,民事賠償和治安行政處罰。根據損傷的嚴重程度分為重傷、輕傷和輕微傷。
二是傷殘程度與勞動能力鑑定。鑑定時須參考與殘疾程度鑑定有關的法規,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傷殘十級分類法,職業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人身保險傷殘程度分類表等。
三是性問題鑑定,檢驗是否被強姦,有無性病傳染,有無妊娠分娩,是否墮胎,確定性功能狀態。
四是疾病的診察確定現有疾病與損傷的因果關係。疾病是否由損傷所引起,或原有疾病因損傷而加重、惡化。
五是詐病(傷)及造作病(傷)鑑定,詐病是身體健康的人為了達到個人目的偽裝有病,如偽裝肢體癱瘓或偽裝精神病,造作病是故意毀損自己或授意別人毀損自己造成的損傷或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