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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楊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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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每次起名我都頭疼
如果情況不嚴重的情況下,並且劃分責任是在對方為主要責任的情況下,詢問並尊重員工個人的選擇,如果情況較為嚴重那麼應該怎麼走保險和法律程式相關負責人一定要處理好。畢竟根據《勞動法》明確規定員工在上下班路上出現任何事故傷亡都在工傷之內。只不過工傷認定是有幾個標準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規定,員工受傷要被認定為工傷需具備三個條件: (1)是因為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受到傷害; (2)事故是在上下班途中發生的; (3)非本人主要責任。因此是否可以認定工傷,需要結合員工的具體情況依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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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忍者達人
謝謝誠邀,首先得看您是工薪階層,還是農民工,或者靈活就業者,按國家法律規定,一般上下班時間內,可作為公傷,由單位賠償,如違反,一般走程式,由法院判處,如靈活就業者,一般自已承擔,他也有受聘方賠錢,但要看情況,根據實際情況,傷殘等級,作些必要賠償。
題主的意思應該是員工下班路上遭遇交通事故,公司應不應該負責人吧?
如果題主想諮詢上面描述的問題,則答案是肯定的。
我以前大概瞭解過相關問題,具體如下:
首先,中國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這項內容:
根據中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該認為是工傷。
也就是說如果員下班路上遭遇交通事故,並且該事故的責任認定為:該員工無責任或負次要責任,均可按照工傷處理。
現在一般企業經常會出現這樣的問題,逃避工傷需要承擔的責任,而且一般來說均會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但是個人需要明確的瞭解自身的權益都有哪些,像題主問的這個問題答案其實非常明顯,根本不用和用人單位做協商的。
另外還有一些企業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就會附上一定的協議,例如有些公司就會明確寫上,員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由員工自己負責。
如果題主簽了類似的協議也不用擔心,因為這樣的協議明顯違背了上述工傷保險條例,所以協議本身存在不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