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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壹百盛

    關於這個問題以我個人的看法,是不是應當以《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以及當地政府相關的規定來做參考呢。

    一《物權法》第七十四條中車位、車庫的規定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在這一段中首先說明了建築區劃內應當滿足業主車位、車庫的停放需要和歸屬問題以及透過什麼方式約定的問題。那麼建築區劃內應當設有車輛停放設定,如地上或地下停車庫或者停車位,同時應當附屬管理辦法。

    二 而在《物業管理條例》中有召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的說法,選出的業主委員會可以就選定物業管理公司做出選擇,並就選定的物業服務部門涉及的相關事項進行約定,比如問題提到的電動車停放和管理問題進行協商。或者以當地物業管理條例為依據和參考進行協商。

    三 除已經設定的車庫車位外,在業主共有的公共用地停放電動車是不應該收費的,但前提是業主停放的電動車不得阻礙和影響正常的消防通道以及正常的行車通道。

    四 雖然有《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但是就電動車的停放位置和管理收費問題在這兩個規定中沒有發現具體詳細的規定字眼,所以也只能作為參考來對待這個問題。

    五 除汽車外,小區電動車以及其它車輛(比如人力車、腳踏車、殘疾人用車等)的停放和管理問題一直以來是個頭疼的問題,爭論的焦點就在於停放位置和是否收費以及收費標準方面,如何妥善解決這個問題,個人看法一是透過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達成合理的約定,二是依據當地政府物業管理規定作參考,三是希望國家儘快出臺修改小區建築規劃條文,在小區規劃建築中預留足夠相應的空地作為後續小區車輛變化和應急空地。杜絕政府官員和開發商勾結人為減少小區公共用地的行為。

  • 2 # 悠閒老街

    收費許可證有嗎,誰批准收的,末經政府相關部門批准的收費均屬於違規違法收費,不僅收電瓶車費,收汽車停車費也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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