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Club>
7
回覆列表
  • 1 # 小烏龜的八卦基地

    這種情況要分國內和國外。 國內對公民肖像權的界定是一種人格權,依附於活著的自然人,隨著自然人的死亡,人格權以及對應的財產權也相應消失,但是公民的肖像權外延的名譽權,隱私,榮譽權等精神性權力仍然受到保護, 通俗的解釋就是 逝者的肖像權你可以使用,用於公益用途還是商業用途都可以,只是不能有侮辱死者,或者揭露死者隱私等行為。因為其中的榮譽權是個很廣的範圍,尤其是名人和影視明星更會牽涉到商業利益的問題,最好在使用前與死者家屬達成協議或共識,這樣就能避免糾紛。 最著名的就是2013年的鄧麗君哥哥鄧富榮起訴天利時代和北京展覽館侵權的案件。 而國外有這一塊的立法保護,特別是美國,1953年,美國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在哈伊蘭案中,提出了“形象權”概念。對個人(特別是名人)的肖像與姓名投入商業使用,加以保護,形成一種新的權利———形象權。形象權非人身權,而是財產權,所以其繼承人(包括受遺贈人)有權主張,獲得法律保護,排除侵害,享有由此產生的各種經濟利益。 通俗解釋就是在美國,已故名人明星的肖像權使用尤其是商業用途你是要交錢的,而且交的還不少,不交錢就是犯法。 提醒下:美國的形象權受保護年限是70年。 希望國家對這塊的立法更細緻化和更明確化一些,中國文化產權糾紛年年都有,很多類似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年和年之間的分界是怎麼產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