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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延期復工是否具有強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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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律新社

    國務院於2020年1月27日釋出的延長假期通知應當視為中央政府已經決定全國範圍內的企業停工至2020年2月2日。但部分地區規定企業復工日期晚於前述日期。如蘇州市於2020年1月26日通知要求,轄區內企業復工的時間不得早於2020年2月8日24時。上海市於1月27日下午釋出通知,企業的復工日期不得早於2020年2月9日24時。

    因此,以上中央和地方政府發出的通知已經明確要求企業停工至指定的日期(根據現有的通知,蘇州市、上海市轄區內企業的復工日期應根據蘇州市和上海市政府部門已經發出的通知為準,全國其他區域的企業,如當地政府無相關通知的,則復工日期應以國務院的通知為準)。

    延遲復工的檔案具有強制力,除涉及保障公共事業執行必需(供水、供氣、供電、通訊、公共交通、環保、市政環衛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運輸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如超市賣場、農貿市場、食品生產和物流供應等行業)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外,其他各類企業不早於本地規定的截止期限前復工。

    如果其他非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確需提前復工的,各地還建立了提前復工稽核報備制度,要求企業提供相關說明材料、應對疫情預案措施以及確保不出現疫情的承諾等,報相關疫情防控指揮部等經核查批准後予以復工。

    我們認為,除了醫療機構、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等少數與疫情防控密切相關的企業外,如無特殊情形,其他企業不應在國家及地方政府最新通知的復工日期前提前復工。

  • 2 # 大言君聊勞動法

    2月3日~9日延遲復工是政府的緊急措施,強制執行。

    2月10日之後,企業可自行決定是否復工。但是,目前,各地都實行復工稽核制度,未經核准的企業不得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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