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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藍皮鼠到小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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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唐先明75443043
依我之見:應該是‘’詐騙罪‘’的共犯,而不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性質。
一,為什麼應該是‘’詐騙罪‘’的共犯呢?因為根本中國刑事法律規定:‘’共同犯罪‘’(如果是詐騙罪)必須是二人以上具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為的才構成共同犯罪。就本案例而言,詐騙人與私分贓物人在實施詐騙之前,二人須有預先共謀,商量採取什麼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辦法,在詐騙二人依據分工,各自扮演各自‘’騙‘’的角色。這樣,在二人共同的故意下,相互配合表演下騙得了他人的財物,二人的詐騙行為就構成了詐騙的共犯。
而本案例所敘述的犯罪事實:明知詐騙所得贓物而‘’私吞‘’,先前是否有共謀和共同詐騙的行為呢?關健就在這‘’私吞‘’贓物的行為它所暗示的內容:即意味著詐騙所得贓物是他二人預先的商量或相互配合分工合作,或二人預謀得手後贓物轉移至私吞者處予以保管、窩藏等行為,‘’私吞‘’即意味著是二人共同詐騙得手的贓物二人均心領神會覺得應該二人‘’共同均分‘’,至少,只要另一人沒有表示放棄分贓前提下,這贓物就得二人分配,而不得一人‘’私吞‘’。也就是說這‘’私吞‘’詐騙贓款,就告訴我們這私吞贓物實際上是二人共同故意共同詐騙犯罪行為的‘’傑作‘’。它恰恰就符合詐騙共同犯罪的特徵及構成要件,所以,本案明知是詐騙罪所得髒物而‘’私吞‘’的行為是‘’詐騙罪的共犯‘’,而非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性質。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如果是構成詐騙罪要求行為人與嫌疑人成立共同犯罪,事先共謀或意思一致。如果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則要求行為人幫助嫌疑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收益,阻礙偵查部門查明犯罪事實。如你所述,上述兩罪均不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