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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無業遊民57342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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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日暮蒼山遠4
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有一方提出不續簽即可終止勞動合同,當然,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是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了,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續簽而強行終止勞動合同的,屬於違法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標準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
這個事我不從什麼專業什麼法律的角度去扯蛋,就說說我身邊的能看的到的說,我在武漢這邊,這邊的工廠合同一般第一次籤一年,第二次二年,第三次三年,第四次永久。但是能簽到第四次的普通員工基本沒有,就連一些基層的小幹部都很少,為什麼呢?因為工齡長了底薪就高了,為了節約成本,一些不重要的工位不會常留人的,除非工資不高,但是要命的是一家工廠重要的崗位沒幾個,大部分都是可以隨時被人替換掉的,那合同到期了,廠裡不想用你怎麼辦,直接告訴你現在淡季沒事做你自己走人,這個時候你要走了也就走了,如果不同意,可以八小時雙休一個月就拿個底薪那麼千把塊錢,最後還是灰溜溜走,還走的不痛快。當然乾的久的脾氣硬的各種鬧,最後也就是一年一個月的底薪賠償,看清楚是底薪,也就是一年千把來塊錢,一般能賠三個都很少,而且這個錢你拿的一點都順利,廠裡會跟你各種扯皮弄的你精皮力盡,有很多搞一半的時候都已經進行不下去了,就算你最後拿到了也會有一種被人侮辱的感覺,用現在的話講就是你和你的自尊心被人按在地上進行了摩擦,而你無力反抗,甚至連掙扎的力氣都沒有。用一個圖片來總結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