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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協議”是1949年以來,海峽兩岸分別授權的民間團體簽訂的第一個書面協議。
中文名
金門協議
簽訂時間
1990年9月
背景
1990年9月,為了合作打擊兩岸間的違法犯罪活動, 中國 紅十字會總會與臺灣紅十字組織在 金門舉行商談,就解決違反有關規定進入對方地區的居民和刑事嫌疑犯或刑事犯的遣返問題進行協商,並簽訂了協議書.這一協議,後來被稱為“金門協議”。
依照“金門協議”的規定,本著“人道、安全、便利”的原則,祖國大陸紅十字會與臺灣紅十字組織一直保持著聯絡,實施海峽兩岸私渡人員和刑事嫌疑犯或刑事犯的海上雙向遣返作業。
協議內容
1990年九月中旬,海峽兩岸紅十字組織代表 韓長林、陳長文等在金門就雙方參與見證其主管部門執行海上遣返事宜舉行工作商談、經充分交換意見後,達成協議。協議如下:
一、遣返原則:
應確保遣返作業符合人道精神與安全便利的原則。
二、遣返物件:
(一)違反有關規定進入對方地區的居民(但因捕魚作業遭遇緊急避風等不可抗力因素必須暫入對方地區者,不在此列)。
(二)刑事嫌疑犯或刑事犯。
二、遣返交接地點:
雙方商定為馬尾—馬祖(馬祖—馬尾)。但依被遣返人員的原居地分佈情況及氣候、海象等因素,雙方得協議另擇廈門—金門(金門—廈門)。
四、遣返程式:
(一)一方應將被遣返人員的有關資料通知對方,對方應於二十日核心查答覆,並按商定時間、地點遣返交接。如核查物件有疑問者,亦應通知對方以便複查。
(二)遣返交接雙方均用紅十字專用船,並用民用船隻在約定地點引導。遣返船、引導船均懸掛白底紅十字旗(不掛其它旗幟.不使用其他的標誌)。
(三)遣返交接時,應由雙方事先約定的代表二方簽署交接見證書。
五、其他:
雙方應儘速解決有關技術問題,以期在短期間內付諸實施。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另行商定
1990年9月,為了合作打擊兩岸間的違法犯罪活動,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與臺灣紅十字組織在金門舉行商談,就解決違反有關規定進入對方地區的居民和刑事嫌疑犯或刑事犯的遣返問題進行協商,並簽訂了協議書。這一協議,後來被稱為“金門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