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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勵驤

    個人認為比較理智的做法如下:

    一、正式向公司領導提交“辭職報告”,寫明辭職原因。按法律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天提交了書面申請,即使公司不批准,三十天之後也可單方面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正式離崗了;

    二、若直屬領導不批,要保持平和的心態(好聚好散、畢竟圈子就是這麼大抬頭不見低頭見)、須要與領導深入的溝通;

    三、深入溝通時要表明辭職的具體原因,樓主所說太勞累說明工作給自己的身體、家庭或者生活帶來了不舒服,而不是被其他公司挖走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如果身體不舒服還可以將醫院檢查報告給直屬領導看看;

    四、瞭解直屬領導不批的原因,是因為招不到人還是其他原因,具體原因具體分析吧。招人難或者培訓週期長也不是不批的理由;

    五、經過深入的溝通,領導會認真考慮;

    六、如果還是不批,自辭職報告提交之日起,每7日通過郵件或者其他形式提醒領導;

    七、如果領導還是非常頑固,故意不批或者通過其他不合法理由不批,那就尋求國家相關部門(勞動局)幫助處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總之,須要把握的原則如下:

    1、好聚好散、知法懂法;

    2、合理合法、維護權益;

  • 2 # 毛豆花生Dad

    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的形式給用人單位郵寄一份辭職書,保留好快遞詳情單以及影印一份辭職書,辭職到期以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 3 # 一名苦逼的HR

    每十個人中有八個人都想來一場說走就走的辭職,但如果你想辭職,公司不批准,要怎麼辦。到底是能走還是不能走?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國家法律對勞動者的“偏愛”。根據這一條例,勞動者提前三十天提交了書面申請,即使公司不批准,三十天之後也可單方面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正式離崗了。

    另如果公司不批准,我們在此期間要做什麼呢?一、盡職盡責完成自己崗位工作任務,畢竟還在任期;二、不斷催促公司儘快批准自己的辭呈,提醒公司你的正式離崗時間是何時,並要求安排接崗人員交接崗位工作避免因該崗位人員空缺影響公司正常運營或給公司造成損失。儘量以書面形式催促公司辦理。說明:國家法律認同的書面形式有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為什麼要以書面形式催促公司?你離開後,崗位一直無人來接替並由此給公司造成了損失,若公司告你違紀解除勞動合同並向你追償時,你可舉證已盡到自己責任和義務,是公司遲遲未對崗位進行新的安排而造成損失,應由公司全額承擔。

    但常理中通常也存在特例。優秀人才,高階人才與公司一般會簽有培訓服務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如果簽有這兩種協議的,員工則無法正常行使任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在協議規定的期限內,儘量不要申請離職,即使是提前三十天申請,也需按協議約定條款支付違約賠償金。

  • 4 # 湯木姆

    正常辭職分兩種方式: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以立馬走人。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也就是說提出辭職後30個工作日後即使單位不批准你也可以走人。

  • 5 # 天外之外

    這取決於你現在的經濟狀況 如果有6個月以上的生活費 管他批不批呢 直接走人 反之得思量思量 找好工作再走

  • 6 # 七月的水

    首先理由已經找錯了。不能拿勞累辛苦來當作是辭職的理由,要找其它客觀原因的理由,比如,工廠找不到女朋友,你要辭職追求自己的幸福……。又或者像顧老師一樣:世界那麼大,你想去看看……,又或者把5百萬的彩票兌獎圖片發給領導,這樣也話還能批,不然,會被罵吃不了苦,沒有職業精神的。

  • 7 # 雄鷹54755

    1.你可以曠工,一般公司連續曠工三天是免職的,好多人以為免職沒有工資,這個誤區很多人都有。實際是有工資的。免職唯一的弊端是以後如果想復工,公司都是不要的。但是去其他公司一般不會有影響,有也是極少數的。好處是,如果能拿到免職單,可以領失業保險(在職滿一年可以領兩個月失業保險,滿兩年可以拿四個月的,依次類推,滿十年的可以拿24個月的,這是最多的),有好多公司,如果你沒有關係,是拿不到免職單的,即使名義上是免職,其實拿到的也是離職單。2.做到合同期不續簽。

  • 8 # 汽車人學哥

    如果真的扛不住了,要麼減小工作強度,要麼增加工資,如果對這個工作本身或者公司本身缺少了信心,說啥也都沒必要留下來了

  • 9 # 王小店的小生活

    這個視情況來看吧。

    如果真的勞累導致自己身體都要跨掉了,或者沒辦法照顧自己的正常生活,這樣的工廠不待也罷。

    富士康跳樓就是前車之鑑,就算收入豐厚,但也要了解身體是一切的本錢,為了一份工作壞了身體,影響了家庭是萬萬不值當的。

  • 10 # 書練飛了的張老師

    很多時候,很多問題是不現實的,領導一般最多是挽留,沒辦法不讓員工辭職,大多數還是希望你員工辭職的。問問題儘量問點實際的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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