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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284825556109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第16號準則規定,當固定資產允許重估時,其價值按重估日的公允價值減去按重估價值計算的累計折舊的餘額來表述。若重估發生增值,增值不計入當期損益而列為所有者權益中的單獨一項——“重估價盈餘”,若發生重估減值,作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若過去已有重估增值並曾貸記重估價盈餘,以後再重估時出現重估減值,則先用重估價盈餘來抵補,即借記重估價盈餘。

      筆者認為,中國可以允許一部分高新技術企業對固定資產定期或不定期重估。重估時,固定資產的價值可參照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第16號準則,按固定資產重估日的公允價值減去按重估價值計算的累計折舊的餘額來確定。然後根據謹慎性原則的要求,採用“賬面價值與公允市價孰低”的原則計價。若重估發生增值,則不作任何處理;若重估發生減值,按減值部分的金額借記“固定資產減值損失”,貸記“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此外,在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時,還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固定資產的減值準備應按照個別項目計算確定。

      第二,如果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因企業兼併等原因法定評估增值而存有計入資本公積準備專案的,則計提的減值準備應先衝減原該項固定資產的資本公積準備專案,不足衝減部分確認為當期的固定資產減值損失。

      第三,已確認損失的固定資產的價值又得以恢復,應在原已確認的固定減值損失的數額內轉回。這裡的“已確認的固定資產減值損失的數額內轉回”,是指“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科目的貸方實有餘額。如果已確認損失的固定資產的價值又得以恢復,應首先轉回原計入損益的減值,差額部分再恢復原衝抵的資本公積準備專案。

      第四,固定資產在重估價後,提取累計折舊不應受到影響,企業仍按重估前採用的折舊方法和固定資產的歷史成本計提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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