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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劉琪律師

    1、存在雙方或多方訂約當事人。所謂訂約當事人是指實際訂約合同的人,在合同成立以後,這些主體將成為合同的主體。訂約當事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組織。

      2、訂約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是合同成立的根本標誌。什麼是合同的主要條款?對此現行立法的規定是比較寬泛的,中國《合同法》第12條對合同的條款作了規定;因為所謂主要條款是指根據特定合同性質所應具備的條款,如果缺少這些條款合同是不能成立的。為了認清合同的主要條款,需要根據特定合同的性質而具體認定哪些條款屬於合同的主要條款,而不能將《合同法》第11條所規定的合條款都作為每個合同所必須的主要條款,否則將會導致大量的合同不能成立。

      3、合同的成立應經過要約、承諾階段,同時也意味著當事人具有明確的訂閱合同的目的。因為要約和承諾是就訂立合同問題提出建議和接受建議,沒有明確的訂約目的就不可能形成要約和承諾。

  • 2 # 學法律的小姑娘

    父母與子女都是屬於民法規範調整的主體,父母與子女之間簽訂的協議,首先是成立的,但是是否生效就不能一概而論,要看具體的內容是什麼。

    如果簽訂的協議裡面的內容本身就是不合法的,是違反公序良俗的,此時這個協議本身就是不發生法律效力的,簽了也沒有用。此外還要看簽訂協議的時候後子女的年齡問題。

    根據民法的規定,要想一個協議生效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行為人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子女成年、精神正常)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如果不符合以上的條件的該協議是無效的。

    如果符合以上三個要件的,但是是基於父母的脅迫簽訂的,此時就屬於基於脅迫簽訂的協議,此時根據法律規定,基於脅迫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可撤銷的,即子女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該協議,如果沒有申請撤銷的話,再撤銷之前是有效的。

  • 3 # 亦然老透

    對你提出的問題,得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好一概而論。

    比如,父母在世時,逼迫子女簽下不繼承他們遺產的保證書之類的協議,如果,父母去做了公證或寫下真實有效的自書遺囑或代書遺囑,明確指明瞭遺產繼承人時。那麼,這個保證書之類的協議,將成為無用之物,也就談不上有效無效的問題了。

    如果父母沒有公證或寫遺囑,在這種情況下,這類保證書或協議,當然是非法無效的。因為法律規定,遺產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只有在被繼承人亡故,繼承開始後做出的表示才合法有效。在這之前做出的表示,不算數。如果,父母去世後,你願意繼承,其他繼承人,拿這份協議來抗拒你繼承,法律是不會支援的。

    有一種情況要特別注意,就是有關人身關係或性命安全的這類協議,絕對是非法無效的。因為這些關係是由法律來鐵定的,不因任何人與人之間的協議而動搖。如父母逼子女簽下,我打傷你,你不能告我的協議,肯定是非法無效的。

    再比如,父母逼子女簽下,你不嫁給或不迎娶某個人,我就對你如何如何這類的協議,也肯定是非法無法無效的。

    總之,一切協議是否合法有效或無效,一切視法律規定來辦。我們只有學法用法,才能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

  • 4 # Yuki的普法日常

    不成立

    根據《合同法》第52條規定,因欺詐,脅迫定力的合同,為可撤銷合同,隨時可以申請法院撤銷,經過撤銷的合同自始無效。

  • 5 # 光影組合1

    逼迫這個詞語太過傷了心啊!至於什麼性質的條約我們又沒見過又如何講?為什麼會產生簽訂合約的問題又不知道…家家有本難唸的經。至於法律問題真的就要專業人員才能分析了。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到底什麼是“科學”?為什麼我們什麼事兒都要往“科學”上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