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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股道之難貴在堅

    如果該員工是因本身的病因致死,企業不擔責任。十多年前,我在一家外企工作,在一個工業園區裡出現過類似情況,最後出於人道主義,工業園區管理方倡儀幾家公司工廠的職員,普通工人每人捐10元、管理人員每人捐50元,一共湊了4萬多交給了病亡工人的父母。

    整個事件處理比較完好:工業園區內都是外企(非港臺),外企老闆與管理人員帶頭響應,每個職員都參與;讓大家感受到了以前國企才有的團結,也讓病亡者家屬感動。

  • 2 # 新馨1

    這個問題就得企業提供該員工在你公司上班的全部影像資料,證明他在你們這裡沒有發生過工傷或者其他的傷害事故。同時還要提供他在你們公司上下班進出公司大門車間的有效記錄,提供他在上班作業過程中從事的工種對他本人身體有無傷害的證明檔案。你們能夠提供對你們越有利的證明材料的話,你們的責任就越小。無法提供相應的證明檔案資料,死者家屬和受理該案件的警察都不會放過你們的。如果他在你們公司從事的工種對身體有傷害的話或者過敏(包括其他有害有毒物質洩露接觸中毒)造成損害的話,民事賠償不會因為他離職而免責。

  • 3 # 臨港夜空中的鷹

    新員工剛上兩天班就辭工走人了,辭工兩天之後生病駕鶴西遊了,關企業什麼事?能訛一筆是一筆嗎?

    非常遺憾,可能要令題主大失所望了,

    任何正規企業都有一定時限的試工期,這個也是受勞動法允許和支援的,

    題主所說的這位新員工,到企業上班才兩天就辭工,這個就可視為試工期內,企業在試工期內不與試工者籤正式勞動合同,暫不替其交納社保,是合法的,

    該新員工上班試工僅僅兩天就辭工走人,足以說明此人不適合該企業崗位要求,

    自該新員工辭工走人的那一刻起,他與企業就無任何關聯了,他在辭工兩天後因病死亡,純屬其自身身體問題,與企業無關。

  • 4 # 清風lqh

    企業沒有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解釋的非常清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題主說的情況是上班了兩天,然後辭工離職,在離職兩天後突發疾病死亡。很明顯的,這個人突發疾病時未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而且是已經辭工兩天後。所以從相關法律依據來說,完全和企業沒有關係,企業也完全可以對此不負責任。

  • 5 # 63兔lyj

    如果是在職期間在工作時間上下班路上也算算工傷。企業有補償。或死在單位宿舍也多少能給點補償。總之多少能和單位有的牽連。辭職了和單位沒有關係了。企業也就沒有責任了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你在公共場合放過屁嗎?當時心裡在想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