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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220686403821

    答辯狀,是律師針對對方起訴或者上訴的訴求和事實與理由進行的辯解,提出自己的觀點,一般在受到起訴狀或者上訴狀的15日應當提交,注意新民事訴訟法改為應當提交。不提交不影響開庭審理。提交了有利於法庭根據雙方的觀點總結爭議焦點,法官可以組織雙方圍繞爭議焦點進行舉證、質證。答辯狀,律師和當事人都可以提出觀點。

    而代理詞,是律師根據庭審情況作的總結性發言,涉及程式、證據、適用法律等全部方面,可以當庭提交,但是,當庭提交就是沒有經過庭審而事先寫好的,不能保證律師能夠預測到整個庭審的全部爭議觀點和證據,特別是對方的觀點和意見,如果當庭宣讀,我個人認為,作為律師這樣是不負責任的。只有律師在庭後,根據庭審具體情況寫的總結,那才可能全面反映整個案件的事實和法律。我一般會在法庭上口頭髮表代理詞,然後向審判長提出,於幾日內向法庭提交正式書面代理詞。法庭肯定允許。當事人本人提交的類似意見,不能叫代理詞,只能叫本人意見之類。

    關於您說的,開庭之日是準備截止,一點都沒有錯,應必須是的,是我的證據、質證觀點、法律觀點全部準備完畢,也有一個書面的代理詞,但是這個代理詞有可能不完善,需要補充,庭後提交,並不違法,也不是不嚴肅,反而是律師負責任的表現。如果我庭前寫好了,不管開庭情況就交上去,那才是不嚴肅,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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