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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時代一粟

    一般法院出具判決書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且每次法院開庭都有書記員當場記錄原被告雙方的陳述,而且這些陳述都會在結束庭審時要求原被告雙方確認簽字的。這些記錄都會根據具體情況摘抄至判決書中,除非你本人沒有親自出庭,否則這些程式不可能省略,即使你本人不出庭,也有律師代替簽字的!

    所謂被告稱的內容,一般不會逐字逐句記錄,會按內容進行簡寫,但是內容肯定會按照陳述來記錄,這個裡面被告陳述是否是事實則是另一個問題。

    還有,被告陳述如果有問題或者異議,是可以當庭提出質疑的,而且這些都是記錄在案的。

    所以你說的這些到底是什麼情況,還要具體結合你的實際情況來分析,沒有具體情況無法準確判斷的。

  • 2 # 嘮悟聊齋

    [謝謝邀約]就題主的發問和題述。簡答如下:法院的判決書法定常規性的格式行文習慣如下,”原告訴稱”就是判述原告訴了些什麼。下來會有”被告辯稱”。就是判述被告針對原告的所訴,辯述了什麼。再下來,就會是”經審理查明”說的是法院作為審判者,透過法庭的開庭審理活動,根據訴訟雙方的陳述,舉證等等,查實了什麼事實。判決書順延下來的判詞行文常規會有”認定上述事實的根據有xxxxxc等。也就是說法院審理以及認定的案件事實,是在雙方的若干雙方均承認(或者反駁方拿不出駁否證據)的基礎上認證屬實的。再順延呢!就是”本院認為”了。這個環節就是司法審判者的”依法辦事,公正司法”的說理和處斷的行文表述了。就此為止。上溯回你的問題層面。你問的”被告表述的願意,合法嗎?有效嗎?”等語。以我的理解。你貌似是問:”被寫在判決書上的,”被告辯述”之後的判述所及的被告的話,有效嗎?合法嗎?”那當然。事實上難道該判決書不正是在被告的被行文於判決書上的它的辯述認定了案件事實並作出判決的嗎?!至於我前述的回答是否能夠成全題主的發問意圖。由於題主的題問表述亦有不周詳之處。所以,我的回答之未盡的,相關的,可能並不到位的,以及延伸的遺漏之處肯定在所難免。題主若感有必要。可以跟帖繼續互動交流!

  • 3 # 律師範秋林

    你的問題答案不能一概而論。

    基於你提供的資訊有限,根據我自己的處理經驗和對你問題的理解,我建議你可以參考如下:

    1,如果不是原意又對案件結果起到決定性,實質性左右作用的,判決書就存在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的情形,可以上訴或者申請再審。

    2,反之,對判決書本身法律效力沒有影響。

  • 4 # 冷明貴

    謝邀請。判決書是法律文書,書寫特別規範和嚴謹,且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原、被告雙方在上訴期內都不上訴,隨即會送達執行通知書,該判決書就立即生效。“辯稱"如果有證據證明,一般會認定或不予認定,要放在整個完整閉合的證據鏈中去考慮。所以,如果審判程式合法,使用法律條文適當,定性(或量刑)準確。我認為就沒必要去再折騰了,相信法官們都很專業,很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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