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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上午十時許,兩歲半女童在幼兒園教室內自己的座位上摔倒導致左臂骨折,孩子起來後就哭著跑向老師並耷拉著胳膊,老師抱著孩子哄了哄,並無發現異常。十一點半,午飯時間,孩子一隻胳膊吃飯,左臂不敢動還是耷拉著,老師還是未發現異常。吃完午飯是午休時間,孩子哭鬧不止,也不知道在怎樣的情況下,孩子在老師的安排下睡了。起來後老師又給孩子穿上了帶去學校的外套,當天起了很大的風,學校通知提前放學。兩點半,孩子媽媽到學校接孩子時,一眼就看出孩子不對勁,發現孩子胳膊不讓動,抬不起來,一動就哭。後經拍片確診左臂骨折,打了石膏。校方卻說孩子是自己跌倒的,跟他們沒有關係!這是大家怎麼看?校方到底有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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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輔導員範兒

    你好,十分肯定得告訴你,幼兒園方面是有責任的。園方和教師的具體責任劃分(即誰承擔多少),需透過協商或司法途徑解決。

    是否有責任,不是靠主觀判斷,是要講法律依據的。以下透過法條分析。

    一、依據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教育部12號令)。

    其第第三十八條規定:幼兒園發生的幼兒傷害事故,應當根據幼兒為完全無行為能力人的特點,參照本辦法處理。

    二、具體責任

    參見第九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1.第八款: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老師發現孩子摔傷,未根據實際情況採取措施。如採取必要的檢查、救護,使孩子病情延誤。

    2.第九款: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這一點問題裡沒有說明園方是否通知了你。如果老師通知了你,孩子摔了,讓你檢查,其責任是履行了一部分。那樣的話,賠償會降低。

    但即便通知了,保健醫也應該做初步診斷。如果老師也沒告訴保健醫,那責任也很大。

    既沒通知家長,也沒讓保健醫處理,責任更大。

    3.第十一款: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孩子在椅子上摔的,是怎麼摔的,坐在椅子上摔下來能骨折嗎?如果站在椅子上,老師應該制止,因為其有危險性。

    如果老師發現危險,沒有制止,失職。

    4.第十二款: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如果老師沒發現孩子的行為具有危險性而導致的,是保育不到位,參照此條處理。

    三、事故處理

    具體參見十八條、十九條。

    第十八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與受傷害學生或者學生家長可以透過協商方式解決;雙方自願,可以書面請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收到調解申請,認為必要的,可以指定專門人員進行調解,並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調解。

    其他請參照該法條,好好讀一下,後面說得很細。

    那麼小的孩子,骨折後讓其痛苦那麼長時間,想想都心痛,眼淚都要落下來!!

    但是處理事故要冷靜。

    法條也同時規定,不可以到幼兒園鬧。詳見法條。

    現在是和諧法制社會,先溝通,溝通不成在請求教育行政部門(即主管幼兒園的教育局)或走司法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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