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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設性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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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可愛的洪水猛獸
上海一男子專門挑穿著絲襪的女子,然後尾隨其後,用故意踩掉鞋子的方式,藉機對其進行“腳部按摩”。而這一切,僅僅是為了滿足他的個人“癖好”。
一年內,該男子屢試不爽,用這個“方法”,先後對多位女子進行騷擾。
最終,法院以“強制猥褻罪”判處該男子有期徒刑8個月。
對於該男子的行為,判處8個月有期徒刑,是不是判得有點重?
我認為一點都不重,咱們先來一起看看該男子都做了些什麼,他的犯罪經歷又是怎樣的。
早前,警方就曾接到過受害人王某的報警,當時王女士在小區電梯內遭遇“變態狂”。根據該小區提供的監控顯示,王女士在進入電梯的剎那,有一男子鬼鬼祟祟也跟著進入了電梯。在王女士進電梯之後,尾隨她的男子上前一步,故意踩掉了她的鞋子。
被人踩掉鞋子這無可厚非,生活中這也是時有發生的事情。但該男子在踩掉王女士的鞋子之後,一反常態,過分熱情,趁機上前,強行脫掉王女士的鞋子,假借揉腳,用力撫摸著、揉搓著她的腳(此處省略若干字)。
一開始,王女士以為“鹹豬手”男子是自己的鄰居,不好說什麼,委婉地拒絕著該男子。可該男子卻一直無視王女士的拒絕,變本加厲把手伸向了她的小腿,並撕扯掉了她的絲襪,直到王女士在驚慌中大聲呼救,該男子才落荒而逃。
警方根據影片,鎖定犯罪男子汪某。
在將汪某抓獲之後,他承認了自己因為有特殊愛好,所以為了尋求刺激,才做了那樣的事情。
除了王女士之外,還有多位女子受到了汪某的騷擾。其中,受害者潘女士還稱,自己曾被汪某尾隨過兩次!
可見,汪某是個“慣犯”。
在這麼多位受害女子中,雖然她們身體沒有受到任何損傷,但是她們心理上所承受到的傷害,卻是難以彌合的。
所以,我認為汪某被判8個月一點都不重。
大家認為,汪某獲刑8個月是不是判重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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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忛伈未泯
於情不重,於法過重了。
其實猥褻這個詞的定義很模糊。所以也是爭論的焦點。如何判定是否構成猥褻?
法律上猥褻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
那麼什麼才是淫穢行為?因為沒有具體所指,那麼我覺得有個方法判別比較靠譜。就是這個行為,在相熟的異性朋友間是否發生。比如,襲胸,摸臀,強吻……這些是異性朋友間都無法容忍的視為猥褻。而勾肩,搭背,揉腳,這些在異性朋友中會存在的,夠不成犯罪,應該予以治安處罰而非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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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8個月已經是重判了,如果他摸一個連處罰都不會。因為刑法只有猥褻罪,入刑需有條件,他完全可以說是無意的,就是想道歉,法律無法從它一次行為判定他是否故意。入刑意味著他被記錄在案,如再犯就是累犯,直接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