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法律薈
-
2 # Sundy的午餐
狹義的法律是指全華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
法規分為國務院法規和地方行政法規。
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大方向上的順序依次是:中央的大於地方的;法規高於規章。
問題在於國務院制定的法規規章和地方政府之間的效力大小。這個涉及到衝突的規定,如果部門規章和地方行政法規有衝出,國務院認為地方法規優先適用,則適用地方法規,如果國務院認為國務院部門規章優先,則要提請人大常委會決定。
其實對以上三種形式的法律檔案,如何進行依據還是很好區分的。
國家立法機關在制定相關制度時就已經考慮到這些問題了,區分的主要依據就是制定機關的不同。
首先,法律是由國家權力機關也就是全華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是除憲法外,具有最高效力的檔案,法律又可以分為基本法和非基本法。基本法只能有全華人大制定,而非基本法既可以由全華人大也可以由人大常委會進行制定,但是,它們的效力是一樣的。
其次,法規可分為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其中,行政法規的制定主體是國務院,地方性法規的制定主體是地方省一級的人大常委會,在對外的效力上,行政法規是高於地方性法規的。二者是需要向全華人大常委會進行備案的,因此,是高於規章低於法律的。
最後,規章可以分為地方政府規章和國務院各部委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主體是設區的市,國務院各部委的規章當然由各部委進行制定,但這二者制定的規章檔案都是需要經過全華人大常委會的批准才可以生效,因此,效力是很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