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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花墅凡人

    分=方面,首先發展商有明告知這房須買房資格,如沒有屬他們責任,另一種是發展商說了,但有沒限時,如沒有,自已繼續爭取創造條件入戶,現在政府放寬了入戶條件,交社保,高學歷都有調整,這些都不行只好找律師,多找有利自己的資料,讓發展商能多退點錢

  • 2 # 泰尚律聯

    需要明確你是在簽訂認購協議或商品房買賣合同哪個階段,如果已經支付首付款,那可能表明已經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如果已經簽訂合同,那就再明確你是在簽訂前還是在簽訂後不具備了購房資格?

    一是如果是在簽訂前,政府已出臺相關政策,你已經不具備購房資格,那麼,一般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會約定,在簽訂本合同前,買方知悉自身具有購房資格。如果你再以不具備購房資格為由解除合同,可能要承擔一定違約責任,首付款不會全部退還。

    另外,在購房前,無論是你本人還是開發商的置業顧問都要核實你的購房資格,當然主要過錯仍在於你自身,可能要付出一定代價。

    二是如果在簽訂合同後,政府出臺限購政策,你不具備了購房資格,致使無法進行按揭貸款,合同無法備案,最終導致合同無法履行,那麼,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歸於不是當事人原因解除合同,互不承擔違約責任,開發商應退還你的首付款。

  • 3 # 融裕大道

    第一,要求退款看合同約定。

    合同裡對於買方如果不符合購房條件,有約定,法院會按照合同約定要求承擔相應的賠償或違約責任。

    第二,如果沒有約定,看哪一方存在過錯。

    買房的條件到底有沒有,首先買主對自己是什麼條件應該是知道的。

    而售樓處對於什麼條件才能買房是心知肚明的,一般情況下售樓處只會賣給有購房資格的人,如果買房者被告知條件後明知自己無資格購買還出資,明顯也存在過錯,要承擔責任。如果開發商不問是否具有購房條件就讓人家付款籤合同,並且欺騙買家說手續開發商能包辦,那樣的話開發商要承擔責任。

    第三,不能因為說後來發現沒購房資格,就一定能全額退款,目前全國各地很多地方都有限購政策,買方如果明知沒資格還付款的話,會有一個過錯責任,需要扣掉違約金或其它約定的賠償之後,退還餘款,也就是說承擔責任多退少補,不能因為沒資格就一定會退全款。法律講究依照法律規定和約定辦事,而不是想買就買,想退就得退全款,開發商不願意,法律也不答應。一切都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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