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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蓉漂的農村人

    1、簽名

    在現實生活中,名字是公民的符號,是公民意志與人格的形式表現。簽名應注意三個問題:

    一是有人除了身份證上的法定姓名外,可能還有多個供他人稱呼的名字。比如小名、乳名、別名、曾用名等,從法律角度考慮,使用法定姓名之外的名字有引發爭議的可能,需進一步證明名字與行為人等同。最簡單的辨別方式就是身份證號碼、姓名與身份證保持一致。

    二是現在社會流行藝術簽名,一個識別不出字眼的簽名在法律上很難明確行為人身份。故清晰可識別的簽名是法律的必備要素。

    三是簽名時不能用鉛筆,不容易儲存而且還容易被塗改。也不能使用馬克筆、水彩筆等筆尖較軟的筆,這些用筆無法反映書寫人的筆力運用和細微筆畫的書寫習慣,在筆跡鑑定時不好進行認定。一般要求使用黑色或藍色鋼筆或者簽字筆。

    2、蓋章

    在民事活動中,蓋私章的也不計其數,與簽名相比,蓋章在法律上的風險是很大的:

    一是如果私章沒有經過有關部門的備案登記不具有公信力。

    二是私章是與人分離的,不像簽名因個人筆跡有別而“字如其人”,因此蓋下的私章是否代表本人的意思難以確定。

    三是私章容易偽造,當事人可能因此主張對方所述完全與己無關。

    3、按手印

    現在一般不會單獨使用按手印,除非當事人不會寫字。

    按手印的好處在明確身份。因為每個人的指紋具有絕對唯一性,這一點可以做到“毋庸置疑”。但缺點是需要藉助高科技才能識別,而且按手印有時候體現的不是個人的自由意志,像舊社會的刑訊逼供中,屈打成招的最後一步,就是人的手印“被”按在罪狀上。

    4、最有效:簽名與按手印結合用

    在司法實踐中,最為有效的選擇就是簽名與按手印的結合,簽名是個人自然的書寫流露,是個人真實意思的體現。而按手印雖在識別的時候需要藉助於高科技裝置,但其在確定身份的作用時,可一舉定紛爭。

    因此,簽名與按手印相結合能互取其長,互補其短,是規避風險的實用性選擇。

    律師提示

    簽名、蓋章、按手印關係到每個人的切身利益,在落筆之前應該謹慎,如果存在被迫等情況,應該儲存證據。同時,應看清楚合同協議的內容,切不可因為礙於情面而隨便籤字、蓋章、按手印。

  • 2 # 王松林

    簽名:一般來說親筆簽名就行,具有法律效應。

    蓋章:光蓋章不簽字無效,法律不予承認。私章容易作假,無效。

    手印:按手印是種特殊的法律的有效情況,一般用於口供記錄,修改遺囑文字,和一些合同協議的增刪處,往往在修改處印上手印,表示以些為準,並非塗改。具有法律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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