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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輝眼看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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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職場小閣
【1】試用期後發現員工不滿足錄用要求,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當然是可以的,只是要求要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據,否則就成了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風險和代價更大,所以解除勞動合同時需謹慎。【2】以下情況解除勞動合同才是合法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以下情況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裁員的一些情況。
【4】以下情況即使支付經濟補償金也不能解除勞動合同,,除非勞動者同意(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試用期後發現員工不滿足錄用要求的,應該屬於員工不勝任工作。公司可以選擇對員工培訓或者調崗,如員工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那麼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但是,這個時候是需要給與員工N的補償金,同時如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還需要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