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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泰山木32140178

    後媽是繼母,繼子女與繼母建立了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法律關係,同時繼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父母子女關係仍然存在。在生父母離異的情況下,受繼父或繼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存在雙重父或雙重母的權利義務關係。

    無論孩子是何原因而處理財產,生母均有權利同繼母共同參與處理或繼承孩子的財(遺)產。

  • 2 # 老蔣閒言

    所謂的後媽,在法律上稱之為繼母,這是父親帶著孩子再婚,在婚姻的框架下,與父親的配偶自然形成了合法的繼母子關係,同時就存在了撫養關係。這時候的孩子就有雙重成分,一個是有監護權的繼母,另一個是沒有監護權的親生母親。

    樓主提的這個問題肯定是孩子的父親去世了,繼母作為監護人和孩子共同繼承了孩子父親的遺產,監護人在對孩子繼承的財產進行了私自處理,親生母親為了維護孩子的利益不受損害,才為孩子維權,親生母親是有這個權利的。

    如果說監護人將孩子的財產出租,用財產出租產生的孽息,或者是把孩子的財產變賣,費用是來養育孩子和培養孩子的,只要不損害未成年孩子的利益。親生母親要為孩子維權的話,在法律上就不能成立。

    如果說監護人將孩子的財產私自贈送給了別人,或者是將孩子的財產變賣,費用被挪用到其他與孩子無關的專案上,這就是監護人故意損害孩子的利益,孩子的親生母親要維權,法律是支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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