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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一名高中老師的日常

    對於熊孩子,小霸王,教師該不該懲罰?國外教師懲戒權如何規定?我們到底該咋做?

    寒假已過去一半多了,面對重返講臺的教師心中多少有些顧慮,對於熊孩子,小霸王該不該懲罰?寫到這裡,我們必須搞清楚一個概念,懲罰不等於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懲罰的目的是制止學生的錯誤,並引以為戒,不再犯錯。而體罰是使學生身體受到疼痛的感受,從而記住錯誤。所以懲罰不等於體罰。

    中國教師法明確規定,禁止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未成年人保護法也有相關規定。但對於懲戒權,沒有提到,也沒有相關規定。今年兩會有人建議,把懲戒權還給教師,不知能否透過,我們拭目以待。

    為此,我查閱大量資料,下面我們就來看看國外對於教師懲戒權如何規定的?

    美國的法律規定,校長和教師都有懲戒權,但內容不同。校長有體罰、開除、短期停學和禁止學生校內部分權利的權力。教師有訓斥學生、逐出教室、課後留校和分配學生勞動作業的權力。校長懲戒權依法執行,教師的懲戒權必須由校長批准。可見美國教師的懲戒權背後有法律的支撐。

    英國法律規定,教師有懲戒權,但禁止教師體罰學生,包括家長都不允許體罰學生。要求文明懲戒,文明教育。只要學生認識錯誤即可。

    法國明文規定,更加細化,學生犯不同的錯誤,就有不同的懲戒方式。比如學生學業不合格,要留級處理;比如打架,遲到,曠課要被罰寫作業;假如更嚴重錯誤,可以開除。

    德國的法律規定也比較嚴格。比如學生逃學,家長交罰款,孩子要在社群服務一段時間。

    西班牙規定,禁止教師體罰學生,家長們不願意,後來允許教師輕度體罰學生,比如打耳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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