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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知心玩偶larry

    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法定醫療期內,單位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除非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過失性辭退)。

  • 2 # 使用者3768770428676187

    試用期生病或非因工負傷勞動者被解除合同如何維權?下面詳細解答。

    根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同時也規定了用人單位的權利,試用期中,用人單位發現勞動者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可見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3個月)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但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裡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如果用人單位僅因為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患病或非因公負傷,沒有等到規定醫療期或等到規定醫療期後,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沒有另行安排工作,就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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