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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陳律12

    現在的審判制度已經越來越重視證據的“來源”了。就算你作為被告,在法庭上親口承認“欠錢”,法官也不會輕易做出判決。法官必須弄清楚是怎麼欠的。比如,原告是否有轉賬憑證,有取款憑條,由於銀行交易流水。還有人家借錢的用途。如果原告的陳述模糊不清,對於民間借貸的欠款事實,法院一般是不予認可的。所以,簽字並不重要,關鍵是還要有相關的證據支援。現實生活中,好多人都是自己嚇唬自己,就如夜裡走在小衚衕一樣,總是提心吊膽的,其實今晚“壞人”根本就沒有來!更有一些人,字都認不全,偏要給人當老師,總是喜歡“現身說法”,結果弄得人心惶惶……這裡我要闡明的是,中國的法律日益完善,司法實踐中,對證據的審查異常嚴格,所以,任何居心叵測的人都不要打錯算盤!

  • 2 # 淮北日月升

    對此問題,法律上有兩條原則必須遵守。

    第一,誰主張誰舉證。當事人有義務就自己的主張提出證據。

    第二,所有證據必須經過質證方可作為本案證據。

    本案,甲持偽造的借條訴乙歸還借款。他除了拿出證據,還必須說明錢是怎麼支付的,借錢做什麼用。比如,原告說,被告十月三日借我的錢,錢是面交的。被告說,十月三日我出差在外根本不可能借錢,並拿出了在外地的證據證明。結果甲不能自圓其說。

    另外,如果被告拿出證據證明借據是偽造的,原告不但要承擔敗訴的風險,還有可能因為偽造證據被法庭罰款拘留。

  • 3 # 唐先明75443043

    依我之見:這是一份有瑕疵的書證,提問者你必須拿證據證明別人是在你‘’空白紙上簽字按印‘’後‘’偽造‘’的借條,否則,對方有權憑此證據向你主張權利和向法院起訴你。

    一,民事借貸關係中最直接丶最重要的書證一一就是‘’借條‘’,借條它反映了借錢和貸出方曾經發生的借和貸的事實,即借款方XXX,貸出方xxx,在什麼時間丶借貸幣種丶借貸金額丶交付方式(現金還是銀行轉賬)等內容。如果雙方均有文化,按常理應由借款方親筆全文書寫,且應在收到款項後出據該借條。

    二,該借條一方面能證明雙方借貸的事實,但是,另一方面仍然存在提問者所述‘’偽造借條‘’的嫌疑,為什麼這麼說呢?A,借條上的確能反映借款者與貸出者在什麼時間丶找誰借了丶什麼幣種丶數額多少等,作為‘’書證‘’,它反映了借貸這一事。B,問題是借款者既然能親筆簽名,為什麼不能親筆全面完整地書寫雙方借貸的事實?借款方是因為什麼原因會在‘’一張空白紙上籤上自己的姓名和按印‘’?借款方又如何證明借條內容除簽名按印是真實的外,其他內容‘’他人偽造的‘’呢?

    上述疑問,提問的借款者和貸出款的雙方都必須回答清楚並拿出證據來證明已方的觀點,不能僅憑一紙書證就完全確認借款的債權事實,也不能僅僅聽提問者的一面之詞,即自己辯稱是‘’他人偽造‘’,就冒然地確認所謂”偽造‘’,而放縱不誠信的‘’無賴‘’。

    以上觀點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 4 # 機智豆腦

    我認為對於民間的借貸,企業間借貸,國家應該強制必須經過第三方(類似國家公信局)完成必要的法律動作方才有效,這樣雖然增加了前期工作量,但也減少了糾紛的工作量,最後基本沒有增加工作量,卻維持了公民誠信的社會環境,讓不法分子沒有可乘之機,政府就是提供公共服務的,政府做好第三方,國家法治就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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