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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郭廣吉律師

    事件經過:橫縣韋某祥拖欠吳某、黃某13萬元一直未還,吳某和黃某打算將韋某祥抓起來逼他還錢。

    2017年9月,吳某與黃某發現韋某祥的行蹤後,就打電話叫來陳某國、馬某寧。莫某錦聽說後,也加入。

    當天17時30分左右,在南寧市青秀萬達廣場門前,吳某、黃某和莫某錦將韋某祥控制。

    其間,陳某國、馬某寧等人趕到。

    19時至次日18時,吳某等人將韋某祥先後帶到南寧青秀萬達廣場某餐飲店,以及橫縣六景鎮某小區、霞義山山頂、六景鎮那莫村委某水庫等7個地方,多次逼迫韋某祥打電話籌錢還債,其間莫某錦離開。

    9月28日23時許,公安機關在一家奶茶店將韋某祥解救。

    最終,橫縣法院以犯非法拘禁罪,判處莫某錦有期徒刑十個月。

    (吳某、黃某、陳某國、馬某寧均已判刑)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

    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莫某錦夥同他人,為索取債務拘禁他人,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在其參與的共同犯罪中,莫某錦配合實施拘禁他人行為,起到的是次要作用,屬於從犯。

    非法拘禁行為,只有達到嚴重的程度,才構成非法拘禁罪,因此,非法拘禁的持續時間就是其中情節的一個考量標準。

    參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中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他人的規定,一般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就達到了非法拘禁罪刑事追訴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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