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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廣告費在發生時可一次性計入“銷售費用”科目,不需要透過攤銷處理。
說明:
1、《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設定了“銷售費用”科目核算企業銷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勞務的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包括保險費、包裝費、展覽費和廣告費、商品維修費、預計產品質量保證損失、運輸費、裝卸費等以及為銷售本企業商品而專設的銷售機構(含銷售網點、售後服務網點等)的職工薪酬、業務費、折舊費等經營費用。 企業發生的與專設銷售機構相關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等後續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業在銷售商品過程中發生的包裝費、保險費、展覽費和廣告費、運輸費、裝卸費等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3、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現在新的會計準則下,廣告費用計入銷售費用科目下,不計提同時也不攤銷。
根據2006年10月30日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廣告費”作為期間費用歸入“銷售費用”科目核算(舊制度在“營業費用”科目中核算),在稅前全部列支,期末轉入“本年利潤”科目借方,作為會計利潤的抵減額。
2、新準則指南中取消了“預提費用”和“待攤費用”兩個科目,對於廣告費用不得預提和待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