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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手機使用者86731033151

    根據《義務教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實施細則》第七章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義務教育法的法律責任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因工作失職或翫忽職守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法律責任。

    《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第(二)項中分別規定:“因工作失職未能如期實現義務教育實施規劃目標的”,以及“無特殊原因,未能如期達到實施義務教育學校辦學條件要求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依照管理許可權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2、對學生輟學未採取必要措施的法律責任。

    《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對學生輟學未採取必要措施加以解決的”,要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3、不送適齡兒童、少年就學接受義務教育的法律責任。

    《義務教育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和《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送適齡的子女或者被監護人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4、使用未經依法審定的教科書的法律責任。

    義務教育法明確要求,義務教育必須使用依法由國家和有關部門審定的教科書。《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七)項規定,使用本經依法審定的教科書,造成不良影響的,由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依照管理許可權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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