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房,顧名思義就是透過網際網路,房屋租賃方將自己閒置的房屋資訊,包括房屋的地址、大小、傢俱配備、租賃費、租賃方的聯絡方式、房屋照片等基本資訊釋出到網際網路上,而承租方在看到資訊之後直接透過網際網路與租賃方進行協商談判,然後承租房屋的一種房屋租賃交易當時,當下,這種交易模式主要有兩種:
1、租賃方將自己的房屋資訊釋出到網際網路上,承租方在有需求之後,透過網際網路直接與租賃方取得聯絡,然後進行協商、談判,之後當事人雙方見面簽訂租賃合同,各自履行合同的權利、義務。
2、租賃方還是將自己的資訊釋出到網際網路上,只是承租方和租賃方互相不再見面,所有的交易行為全部透過網際網路完成,承租方透過網際網路支付租金、租賃方提供房屋開鎖密碼,然後承租方直接拎包入住即可,這是當下最為典型、也最為流行的網約房交易模式。
網約房是共享經濟時代的產物,它的產生為當事人節省人力、物力、財力都提供了極大的便利,但是它的產生也是一把雙刃劍,它在方便交易、節省交易成本的同時,也產生了一些法律風險,比如:
1、租戶和承租戶互相不見面承租戶的身份無法驗證,這就直接規避了法律對承租戶的監控。比如,承租戶利用虛假身份證明入住,然後對租戶的財物進行盜竊……
2、承租戶可能利用缺乏監管而利用承租房屋進行各種違法犯罪活動,比如容留賣淫、容留吸毒,以承租屋為基地進行詐騙活動等……
因為缺少監管,網約房成為了滋生犯罪的溫床,但是,我們不能就此對“網約房”判以死刑,新事物的誕生前期,必然有自己本身的侷限性,如何規避風險,讓它最大限度的為我們大眾服務,那就有賴於我們的法律工作者了,我們需要制定有效的規則,以期揚長避短,比如我們可以要求身份證的實名制驗證、要求合同的簽訂必須存在面籤環節等,透過一些規則的制定,使其“網約房”最大限度的發揮其效能。
網約房,顧名思義就是透過網際網路,房屋租賃方將自己閒置的房屋資訊,包括房屋的地址、大小、傢俱配備、租賃費、租賃方的聯絡方式、房屋照片等基本資訊釋出到網際網路上,而承租方在看到資訊之後直接透過網際網路與租賃方進行協商談判,然後承租房屋的一種房屋租賃交易當時,當下,這種交易模式主要有兩種:
1、租賃方將自己的房屋資訊釋出到網際網路上,承租方在有需求之後,透過網際網路直接與租賃方取得聯絡,然後進行協商、談判,之後當事人雙方見面簽訂租賃合同,各自履行合同的權利、義務。
2、租賃方還是將自己的資訊釋出到網際網路上,只是承租方和租賃方互相不再見面,所有的交易行為全部透過網際網路完成,承租方透過網際網路支付租金、租賃方提供房屋開鎖密碼,然後承租方直接拎包入住即可,這是當下最為典型、也最為流行的網約房交易模式。
網約房是共享經濟時代的產物,它的產生為當事人節省人力、物力、財力都提供了極大的便利,但是它的產生也是一把雙刃劍,它在方便交易、節省交易成本的同時,也產生了一些法律風險,比如:
1、租戶和承租戶互相不見面承租戶的身份無法驗證,這就直接規避了法律對承租戶的監控。比如,承租戶利用虛假身份證明入住,然後對租戶的財物進行盜竊……
2、承租戶可能利用缺乏監管而利用承租房屋進行各種違法犯罪活動,比如容留賣淫、容留吸毒,以承租屋為基地進行詐騙活動等……
因為缺少監管,網約房成為了滋生犯罪的溫床,但是,我們不能就此對“網約房”判以死刑,新事物的誕生前期,必然有自己本身的侷限性,如何規避風險,讓它最大限度的為我們大眾服務,那就有賴於我們的法律工作者了,我們需要制定有效的規則,以期揚長避短,比如我們可以要求身份證的實名制驗證、要求合同的簽訂必須存在面籤環節等,透過一些規則的制定,使其“網約房”最大限度的發揮其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