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的一天,與妻子離婚後的龐某殺害了自己10歲的腦癱兒子,後報警自首。在法庭審理過程中,龐某辯稱其殺害其子的行為已經其子同意,故其行為不是殺人,而是幫助不想活的兒子結束生命的幫助行為,法院不能以故意殺人罪對其進行定罪處罰,那麼龐某的說法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援呢?
根據中國《刑法》的規定: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故意殺人罪的法益是他人的生命。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害人認諾是指有效地被害人承諾,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承諾者對被侵害的法益具有處分許可權:即被害人只能承諾自己的法益,承諾他人的法益沒有法律效力,且承諾自己的法益也有一定的限度:就是輕傷之內,超越輕傷的範圍比如殺害、傷害(重傷),為無效承諾。
二、承諾者對承諾事項具有承諾能力:比如不滿18週歲的人缺乏摘取器官的理解,其對摘取器官的承諾就是無效的。
三、承諾者不僅要承諾行為,還要承諾結果:比如承諾他人醉酒開車送自己,也要承諾他人醉酒輕傷自己。
四、意思表示真實。
五、否認事後承諾。
六、傷害結果不能超過承諾範圍,超過部分追究責任。
被害人認諾與被告人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是否由關聯呢?答案是肯定的,在刑法犯罪構成中,被害人認諾是不構成犯罪的責任阻卻事由,也就是說被告人如果符合被害人認諾,就無法認定其罪。
本案中,龐某其子十歲,不具有承諾能力,亦不具有承諾認識,且死亡的結果超出了法定承諾的範圍,故認定龐某其子的承諾行為無效。被告人龐某不符合被害人認諾,其殺害其子的行為系故意殺人罪,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當然不行了,中國的法律刑法上沒有這一條!所以殺人者還是要負責任的,只不過法院會考慮這個特殊原因,但不支援這種做法!不可以私自剝奪他人的生命。
2018年6月的一天,與妻子離婚後的龐某殺害了自己10歲的腦癱兒子,後報警自首。在法庭審理過程中,龐某辯稱其殺害其子的行為已經其子同意,故其行為不是殺人,而是幫助不想活的兒子結束生命的幫助行為,法院不能以故意殺人罪對其進行定罪處罰,那麼龐某的說法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援呢?
根據中國《刑法》的規定: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故意殺人罪的法益是他人的生命。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害人認諾是指有效地被害人承諾,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承諾者對被侵害的法益具有處分許可權:即被害人只能承諾自己的法益,承諾他人的法益沒有法律效力,且承諾自己的法益也有一定的限度:就是輕傷之內,超越輕傷的範圍比如殺害、傷害(重傷),為無效承諾。
二、承諾者對承諾事項具有承諾能力:比如不滿18週歲的人缺乏摘取器官的理解,其對摘取器官的承諾就是無效的。
三、承諾者不僅要承諾行為,還要承諾結果:比如承諾他人醉酒開車送自己,也要承諾他人醉酒輕傷自己。
四、意思表示真實。
五、否認事後承諾。
六、傷害結果不能超過承諾範圍,超過部分追究責任。
被害人認諾與被告人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是否由關聯呢?答案是肯定的,在刑法犯罪構成中,被害人認諾是不構成犯罪的責任阻卻事由,也就是說被告人如果符合被害人認諾,就無法認定其罪。
本案中,龐某其子十歲,不具有承諾能力,亦不具有承諾認識,且死亡的結果超出了法定承諾的範圍,故認定龐某其子的承諾行為無效。被告人龐某不符合被害人認諾,其殺害其子的行為系故意殺人罪,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