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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電營業規則》規定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需新裝用電或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都必須按本規則規定,事先到供電企業用電營業場所提出申請,辦理手續。供電企業應在用電營業場所公告辦理各項用電業務的程式、制度和收費標準。

    第十七條 供電企業的用電營業機構統一歸口辦理使用者的用電申請和報裝接電工作,包括用電申請書的發放及稽核、供電條件勘查、供電方案確定及批覆、有關費用收取、受電工程設計的稽核、施工中間檢查、竣工檢驗、供用電合同(協議)簽約、裝表接電等項業務。

    第十八條 使用者申請新裝或增加用電時,應向供電企業提供用電工程專案批准的檔案及有關的用電資料,包括用電地點、電力用途、用電性質、用電裝置清單、用電負荷、保安電力、用電規劃等,並依照供電企業規定的格式如實填寫用電申請書及辦理所需手續。

    擴充套件資料

    使用者改類,須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在同一受電裝置內,電力用途發生變化而引起用電電價類別改變時,允許辦理改類手續;

    使用者依法破產時,供電企業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供電企業應予銷戶,終止供電;

    2、在破產使用者原址上用電的,按新裝用電辦理;

    3、從破產使用者分離出去的新使用者,必須在償清原破產使用者電費和其他債務後,方可辦理變更用電手續,否則,供電企業可按違約用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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