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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紙家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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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語山河寂
你說的這個問題存在合理性和合法性兩個層面。從情理方面來講,孝敬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誰盡了贍養義務,遺產歸誰。
最後,都是兄弟姐妹,一個孃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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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閒人說事140311869
不是每個人在去世之前都會留下遺囑的,因原因多種,有的沒文化,有的認為沒必要,有的暴病而亡,有的因突發事件如地震、洪水、車禍、凶殺等天災人禍而亡無法留下遺囑,這樣就得按照繼承法的規定來處理繼承的,至於有沒有盡到義務,盡多盡少,也是依照繼承法的具體規定來處理的,但依據的是事實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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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任律師工作室
對於這個問題呢,按照現行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繼承遺產與對被繼承人是否進行贍養,原則上並沒有特別直接的關聯,也就是說,你不贍養,並不代表你一定會喪失繼承權。因為如果你要說他的遺產一分錢都分不到的話,這是喪失繼承權的情況。但是法律已經明確規定了,只有下列這種情況才會喪失繼承權,如果僅僅是不贍養,是不會喪失繼承權的。
《繼承法》規定了幾種喪失繼承權的情形,如果繼承人作出這幾種行為將導致喪失繼承權。這幾種情況是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3、遺棄被繼承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4、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但是對於有好幾個子女作為繼承人的這種情況,有的子女確實對父母照顧的無微不至,但有的子女確實是置之不理,如果讓這些子女跟付出很多贍養責任的子女來平分這個遺產,確實也有些不公平。
所以法律也同時規定了,雖然沒有喪失繼承權,但是如果你有扶養能力,但是不盡扶養義務,但在分割遺產的時候,也是可以要求適當的少分的,這樣就解決了,某些人不贍養父母的問題!
有撫養能力和有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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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實現一個曉目標
是否盡到義務?其實就是一筆糊塗賬。因為法律條款的模糊,最終的決策還是來自仲裁者的思維。也形成了各式各樣完全不同的裁定。有點類似於醫生的診斷。不同醫生能力經驗不同,診斷結果不一樣。這時候你怎麼辦?你可能會找第三家第四家繼續看。最終可以確診。但司法程式不同看病,沒有這麼高的自由度,讓你任選,一旦出了問題,極難糾正。
以不盡義務剝奪某個子女的繼承權。在實踐中基本無解。民間的證據很難被採信。身邊一個司法案例:一個兒子在婚後就和父母分家了,幾十年裡對父母生活不聞不問,連逢年過節都不露面,基本就是陌路人。真正做到分家時白紙黑字的約定:活著不管養,死了不管葬。但父母過世後,一樣跳出來分遺產。而且比伺候贍養父母一輩子的另一個兒子,沒少分幾個錢。
人生有舍有得。遺產官司是很傷神的。打到最後,平分的概率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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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WYA287046695
老人去世如果未留下遺囑,財產發生法定繼承,由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原則上是平分。所以女兒要求平分是可以獲得支援的。同時,法律還規定,未盡贍養義務的子女可以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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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上,沒有盡到義務的子女可以不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但是問題就來了。這裡有兩個模糊點:
盡或不盡扶養義務到底是什麼?量化標準是什麼?估計誰也說不清楚。“應當”,是強制的麼?如果是強制,直接說明“必須”就行了,何必用這個中性詞?所以,真實情況是:很多沒有盡到扶養義務的繼承人,照樣可以分得遺產,甚至均分遺產。
既然題主問道說“如何分配合理”,就這個話題,下面說明一下:
所謂“合理”,是建立在舉證基礎之上真正要做到合理,肯定是盡贍養義務的子女多得甚至全得,沒有盡義務的不分或者少分。
這裡涉及到的核心問題是:如何證明自己盡了義務、如何證明對方沒有盡義務?
為父母支付各項費用的出資證明。例如,為父母治病的單據(記錄)、為父母支付的水電費單據(記錄)、為父母購買生活用品的支付記錄小票等。這些都是客觀、有據可查的。與父母的聊天記錄。可以理解為是“電子證據”,例如,與父母的視訊通話記錄、語音通話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等有跡可循的原始資料。書證。例如,父母寫的日記等。人證。例如,父母的老鄰居、老同事,能夠證明哪個子女經常來看望老人、老人經常讚美哪個孩子;哪個子女從來不去看老人、老人經常抱怨等。至於能否採集到這些客觀證據,這就要看具體情況了。
所以,為什麼開篇即說是“理論上”?原因就在於此——因為人們很少有為父母做事了、還得“留名”的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