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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藍風24

      斜視患者驗光配鏡既能矯正眼位,又有助於恢復雙眼視功能的作用。兒童斜視的配鏡原則:

      (1) 屈光狀態為低、中度遠視者:可以給予足度矯正或過矯眼鏡。一般戴足度鏡不得超過1年,過矯鏡不超過半年,無論戴鏡後眼位是否正位,斜視度變化與否,均應調整降低眼鏡度數。

      (2) 屈光狀態為高度遠視者:採用逐漸遞增法,先由4-5.00D~+6.00D給起,早期1個月,3個月複診1次,如果眼位已經矯正至正位,則不再增加眼鏡度數;如果仍舊偏斜,則半年增加1次屈光度數,直到戴到足度或近足度,增加幅度以每次增加+0。5D~4-1。50D為宜。如果眼位已正,則需堅持戴此度數眼鏡1年後才逐漸降低其度數。每年減低+1.00D為宜;如果戴足度鏡後,眼位仍有偏斜,1年後則減低其度數,以獲得最佳視力的屈光度配鏡為準。

      (3) 屈光狀態為複合遠視散光時,優先矯正散光,其次才考慮遠視度數,但遠視與散光度數之和一般不能超過+6.00D,以後逐漸增加球鏡度。

      (4) 屈光狀態為近視者,在調節型內斜視較少見,配鏡原則是以獲得最佳視力的最低度數為準。調節性內斜視患者戴鏡一段時間後,眼位可以出現變化,在保持雙眼正位不至於斜視復發前提下,逐漸地減少眼鏡度數,每半年到1年減少1次,每次不超過+1.00D,不然會使異向性融合反射的發育受影響,大幅度的降低眼鏡度數,極易導致內斜復發,造成視物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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