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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038355154230

    1、根據《刑法》第213條的規定,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2)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3、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假冒註冊商標犯罪,又銷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併罰。

    4、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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