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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日常法律

    都可以的。

    勞動合同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是對勞動合同合同條款的靈活性約定。同勞動合同一樣,其輸出方式不影響其效力。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條款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勞動合同應當為書面,無論是打印出來的還是手寫的都是書面。

    對於雙方另行約定其他事項,如果是在原合同上記錄,手寫的內容應當經簽訂人按手印蓋章等,證明該內容是雙方都認可的內容;如果是另行弄補充協議,則列印會更加方便,此時補充協議的效力和勞動合同的效力相同,也只需要按照簽訂勞動合同的方式即簽字蓋章就可以生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可以看出,法律對書面勞動合同的輸出方式沒有規定,只要是書面勞動合同,雙方認可即可。

  • 2 # 周晨律師

    不管是列印件還是手寫,最重要的是需要有協議雙方的簽字或是蓋章,如果沒有簽字或是蓋章,那麼協議就是不成立的。

  • 3 # 重慶首同律師事務所

    對於是打印出來,還是親手書寫影響不是很大。但為了保障補充內容的有效性,以及避免後續可能出現的對於補充條款是否有效的爭議,可以採取親筆書寫的模式,並讓簽訂人在相應位置按手印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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