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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不凡的平淡

    本人根據從業經驗和對於招投標法和政策採購的理解,回答下這個問題。招投標和政府採購是兩種形式,從行政管理來分發改部門和財政部門,招投標來看是一種民事經濟法規,政策採購屬行政法規,約束政府採購行為。兩者相互聯絡,相互補充,但具有特點,容易混淆。

    題者說道供應商,那就屬於政府採購範疇裡面的了,招投標裡面則為投標人。

    按照法規,供應商是向採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那麼在採購過程中,政府採購當事人應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就有相關的要求了。

    政府採購87號條例中,第二十六條 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可以在招標檔案提供期限截止後,組織已獲取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現場考察或者召開開標前答疑會。  組織現場考察或者召開答疑會的,應當在招標檔案中載明,或者在招標檔案提供期限截止後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

    那麼供應商對於現場踏勘,可以選擇不參加,這是供應商的權利,不能作為無效投標。

    但是作為供應商,如果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組織了現場踏勘,還是要積極參加,這樣有利於瞭解現場情況,相關內容,施工組織等,後期做標書,施工佈置,裝置進場,交通等這些因素就能夠比較掌握,在技術方案中有針對性。

    以上個人觀點,希望可以幫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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