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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長沙法律諮詢

    只要離婚協議是離婚雙方達成的真實意思表示,只要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就應得到法律的保護,離婚雙方均應誠實而信用的履行協議內容。

    依誠實信用原則,離婚雙方達成的協議非依法定事由並經法定程式不可變更、撤銷,但若離婚雙方就子女撫養問題達成協議時所依據的基本客觀事實發生重大變化,即發生重大情勢變更,導致負有撫養義務一方無力履行撫養義務,若嚴格依照協議約定,將無法保障子女必要的生活、教育費用,不利於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

    為此,《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其目的於保護未成年或無獨立生存能力子女的合法權益。

    離婚協議中約定,一方不支付撫養費,這個約定不是獨立的,一般情況下都是基於雙方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的綜合考量。有的人以放棄撫養費來達到離婚目的,事後又反悔以孩子名義起訴,這種情況基本法院不會支援。

    如果撫養孩子的一方,出現重大變故,或者別的事由,導致無經濟能力或達不到撫養孩子的基本條件的,可以適當支援,這是法律出於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益做出的特別規定。

    題主應結合個人情況參考,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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