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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有乘客乘坐滴滴“順風車”遭遇車禍受傷。法院判決認為,被告“滴滴出行”只是合乘資訊服務平臺而不是承運人,且並無過錯,不承擔過錯賠償責任;該案因雙方車主對事故負同等責任,故判決由車主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對原告進行賠償。

    有專家表示,網路約車平臺和乘客之間屬於居間合同關係,網路約車平臺無需承擔客運合同承運人責任,相應責任應由車主承擔。目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權責任法以及司法解釋並未對第三方平臺形成一般性的共同侵權責任或連帶責任,目前的立法現狀整體上有利於第三方平臺。

    近日,又有一名39歲廣東男子乘坐滴滴“順風車”出行時,遭遇車禍身亡。車禍發生後,死者家屬將滴滴告上法庭索賠,滴滴雖然為傷亡者墊付了部分費用,但並未對其進行賠償,該公司《順風車資訊平臺使用者協議》中表示:“如果由於車主原因造成行駛過程中的安全事故,車主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另有滴滴客服迴應稱,滴滴對平臺上的不同業務有相應的保障措施。對不同的事故責任如何劃分,還要根據具體案例中交警判責和法院判決。對服務中乘客、司機和其他道路參與者受到的人身損害,滴滴將會提供足額的保障,凡是由該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含第三者),無論事故責任如何劃分,滴滴出行平臺在事故責任認定之前,會為傷亡者先行墊付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必要的、合理的醫藥費、診療費、急救費和符合國家標準的其他費用;且在車輛保險不足額的情況下,依責任比例為傷者提供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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