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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小陸說法

    對於開發商不能按時交房的情況,主要包含兩方面情況:一是開發商未能按時提供住房進行驗收,二是開發商按時提供住房進行驗收,但驗收不符合規定。基於以上開發商不能按時交房的情況,勢必損害購房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則可以考慮透過某些途徑維權。

    業主是在區分所有建築物內或者在一個建築區劃內擁有一個或者一個以上專有建築物空間或者房屋的所有權人。所以在開發商未交房辦理登記手續的情況下,嚴格意義上將購房一方稱為業主並不合適,不過這只是問題的表述,重在維權方法上。

    1、先看購房合同的違約條款。無論是哪一種情況的不按時交房,都屬於開發商違約情形,所以要先明確合同關於違約條款的規定。一般情形,違約條款規定違約方應當支付違約金;除此之外,守約方可透過書面催告方式要求開發商在一定期限內繼續履行合同;如果經催告仍無法繼續履行,則是守約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並要求承擔違約責任。如果開發商不承擔責任 ,則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2、驗收時最好嚴格按照規定,否則不能主張前述的違約。此也主要是針對第二種未按時交房的情況,住房驗收有一定的標準,並且需要在一些書面驗收材料上簽字,在此須注意的是,嚴格按照住房質量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等相關規定對住房進行驗收,一項一項的進行,載簽字。否則在驗收書面材料簽字了再對房屋進行檢驗,則是屬於住房後續的房屋質量問題,並非開發商未按時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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